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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投业务规范修改稿及起草说明(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17
导读: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隔离机制,加强对敏感信息的隔离、监控和管理,防止敏感信息在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风险。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人员管理,防范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人员不得在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直投从业人员,不得以其他方式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证券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

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证券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证券公司声誉风险。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性的评估机制,并建立和落实严格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

第三十七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应当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确保尚处在投资阶段的自有资金和直投基金之间以及不同的直投基金之间,至少在投资领域、投资策略和投资区域中的某一个方面存在明确的区分。

第三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在处理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处理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遵循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跟投的,应当对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投资的所有项目进行跟投,且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额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额之间的比例应当在所有项目上保持一致,投资管理团队的投资价格与自有资金或直投基金的投资价格应当在单一项目上保持一致。 第四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材料、投资决策记录、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投资文件。

第五章 直投从业人员

第四十一条 直投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勤勉工作,忠于职守,不侵害所在机构利益,切实履行对所在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所在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 直投从业人员应当对业务活动中获得的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但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国家机关依法调查取证或者协会按照规定进行自律管理而进行披露的除外。

直投从业人员离开所在机构或不再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直投从业人员开展业务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单独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等非法活动,或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二)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三)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四)向客户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者固定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

(五)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侵占挪用客户资产; (六)私自泄漏投资信息,或利用客户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七)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投资信息; (八)损害所在机构利益的不当交易行为;

(九)在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直投基金和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之间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并在证券公司网站上披露直投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情况。前述情况发生变更时,直投子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并报告协会。

第四十五条 直投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七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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