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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16
导读: 2、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 从业人员至当年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12×应缴费月数)+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

2、当年缴费不满12个月(含退休、退保、死亡等)的人员

从业人员至当年发生变更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1+本年记账利率÷12×应缴费月数)+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应缴费月数指截止参保人员发生变更时,本年度按规定应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数) (二)退休人员利息计算公式为:

1、全年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2、退休人员当年发生变更(含退休、死亡等)的人员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2×应支付月数+当年应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当年办理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是指在职转退休时的个人账户总额)

每年对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记账利率,年末一次性记入个人账户余额,但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

十七、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2〕27号)的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或代扣代缴其他费用。

十八、国有企业因破产、关闭、撤销等应一次性清缴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直接缴纳到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十九、从本《细则》下发之日起,凡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未作出新规定的,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http://www.ynnjl.gov.cn/readinfo.aspx?B1=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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