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合同和票据的控税策略(4)
无法规避,必定要发生,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税收成本。
案例14:“黑合同”承揽工程“白合同”结算价款的法律分析 (1)案情介绍
洛阳一建筑公司与洛阳一开发公司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三份,承担6栋楼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价770万余元,并进行了备案。其间,为了完善手续,洛阳一开发公司还对该项目象征性的公开招标,洛阳一建筑公司以远远高于上述所签合同的价格投标,并顺理成章的中标,取得了中标通知书,书中载明的价格近1000万元,高于此前所签合同约30%。
工程完工后,双方仍按原合同770万元进行决算,并确认97%工程款已结清。决算后,洛阳一建筑公司认为材料价格上涨,要求涨价,双方协商三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按中标通知书重新决算。请分析洛阳一建筑公司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洛阳一开发公司再进行工程结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是否支持。
“黑白合同”现象是建筑市场上的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违法现象。所谓的“黑合同”是双方在公开招标前订立的真合同,是暗箱合同,按照行规双方要按此执行;“白合同”是为了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所履行的一个形式,并非双方的真实想法。
为了处理这一违法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二十一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洛阳一建筑公司与洛阳一开发公司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后,洛阳一开发公司又进行了邀请招标,并最终确定洛阳一建筑公司中标,但双方仍按原合同履行,现合同已履行完毕,并已进行决算,双方的决算意见真实,应以此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洛阳一建筑公司要求依据招、投标文件进行决算的意见,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15: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体现在施工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没有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由于“甲供材”中的建筑材料是建设方或甲方购买的,建筑材料供应商肯定把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然后把购买的建筑材料提供给施工企业用于工程施工,在实践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而漏了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鉴定了一份1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使甲方提供材料的价款为4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向甲方开具的建安发票是60万元而不是100万元,如果开具60万元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是漏了4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建筑业的营业税,应该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按照100万元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就没有营业税的税收风险,为什么呢?
在实践中,施工方按照100万元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向甲方开具60万元的建安发票,根本行不通,因为在施工所在地的地税局的开票系统中,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再税,即使可以按照100万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而开出60万元的建安发票,甲方必须凭40万的材料发票和60万的建安发票入账,这在实践中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即税务局不认可甲方的材料票进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
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基于此规定,除了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的“甲供材”,但不包括建设方或甲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否则存在漏报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风险。
案例15: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合同的涉税风险分析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中的企业所得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甲供材”部分的材料发票而不能够在税前扣除,从而要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甲供材”中的材料是甲方购买的,材料供应商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了甲方,在实践当中,施工企业基于营业税风险的控制考虑,往往会把“甲供材”中的材料价款和建筑劳务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进行工程结算。
例如,一项1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甲方购买的材料为40万元,建筑劳务款为60万元,施工企业必须向甲方开具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进行工程结算,才不会有40万元材料款漏缴营业税的风险。可是,施工企业开出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必须按照100万元记收入,基于此,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没有40万元的材料发票成本,尽管实践当中,不少施工企业会凭从甲方领取材料的材料领料单和甲方购买材料发票的复印件进成本,但是,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当局是不认可材料令料单和甲方提供的材料发票复印件进成本的,因此,甲方需要多缴纳40万元乘以25%的企业所得税。基于以上分析,“甲供材”对施工企业来讲,企业所得税风险较大。 (三)建筑施工合同中“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发票开具必须与“甲供材”合同相匹配。
“合同与发票开具相匹配”有两层含义:一是发票记载标的物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必须与合同中约定的金额、数量、单价、品种相一致;二是发票上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必须与合同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或销售方和采购方或者劳务提供方和劳务接受方相一致
例如房地产公司甲与建筑公司乙签定1000万元的甲供材合同,其中材料费700万元,建筑劳务费300万元。房地产公司与材料供应商丙签定700万元的材料采购合同,房地产公司甲向材料供应商支付700万元材料款,材料供应商丙向建筑企业乙开具7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建筑公司乙与房地产公司结算工程款,结算价为1000万元,房地产公司甲向建筑公司乙支付300万元劳务款,建筑公司乙向房地产公司甲开具1000万元的建安发票。具体的开票和合同签定流程图如下,请分析本案例中房地产公司甲、建筑公司乙和材料供应商丙开票与合合同不匹配的涉税风险。
首先,建筑公司乙收到材料供应商丙开具的材料发票700万元,与建筑公司乙与材料供应商丙没有采购合同不匹配,而且建筑公司乙没有向材料供应商丙支付700万元的材料款,这构成票款不一致。建筑公司乙获得的700万元材料发票由于没有真实采购交易行为下的虚开发票,不可有在建筑公司乙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将会增加建筑公司乙的企业所得税成本。而对于材料供应商而言,是涉嫌虚开发票行为,将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行为。
其次,房地产公司收到建筑公司1000万元建安发票,与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公司300万元的资金流不匹配,即票款不一致。建筑公司乙也是相房地产公司多开700万元建安发票,涉嫌虚开700万元发票,将受到刑事处罚,而房地产公司获得的1000万元发票将有700万元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因为房地产公司从建筑公司乙获得的1000万元建安发票与其与建筑公司签定的甲供材合同不匹配。
最后,材料供应商丙与房地产公司签定的700万元材料采购与其向建筑公司乙开具700万元的材料发票不匹配,因为发票上的收票人与采购合同中的材料款支付人和采购人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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