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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古希腊法对大陆法私法形成的贡献(上)(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3
导读: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在社会中的反响甚微;不过,他的功利主义的法律目标与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传统一拍即合,对英美法以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12] [日]大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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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中的反响甚微;不过,他的功利主义的法律目标与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传统一拍即合,对英美法以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影响。 [12]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朱景文校,法律出版社1999年4月第1版,第247页。

[13]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1版,第6-7页。

[14] [英]登特列夫(A.P.d,Entrèves):《自然法》,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2月初版,第11页。 [15] J.1,1,1.

[16] See D.1,1,1,pr.-1. 又参见[英]登特列夫

(A.P.d,Entrèves):《自然法》,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2月初版,第13页。

[17] 参见[美]戴维?林德伯格:《西方科学的起源:公元前六百年至公元一千四百五十年宗教、哲学和社会建制大背景下的欧洲科学传统》,王珺、刘晓峰、周文峰、王细荣译,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1年7月第1版,第4-5页。有的学者认为,“法学可以说是社会科学之一种,但有些法学门类或学派(如自然法学派)则不能算做‘科学’”(参见夏勇:《确立和坚守人文社会学科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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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这种观点本身就缺乏历史感和“科学性”。我并不反对作者试图将人文社会科学加以明晰的想法,甚至赞同从“科学”表象背后去发掘人文精神的努力,同时我甚至怀疑整个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但对于作者在这里将“自然法学派”不能算“科学”的做法,我却不敢苟同。自然法学起源便带有朴素的科学思想,而后期的发展又极具伦理和道德价值;或从科学精神考虑,或从作者的人文精神出发,都不应对自然法学独持此种看法。 [18] 古希腊哲学一般认为起源于米利都学派(Melisian school),主要代表人物是泰勒斯(又译为“泰利斯”;Thales,约公元前624—前547年)、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ros,约公元前610—前546年)和阿那克西美尼(又译为“阿那克西米尼”;Anaximenes,约公元前585—前526年)。泰勒斯认为水是世界的原质;阿那克西曼德则认为构成世界的一些原素,水、火、土都有一定比例,并且都在不断地扩大自己的领土;阿那克西美尼则认为世界的原质乃是气。 历史地看来,这一产生于米利都城邦的古希腊最早的唯物主义哲学流派,虽然存在着一些幼稚的猜想,但它却具有朴素和直观的特征。这或多或少地可以归结为早期哲学家们所具有的自然科学的素养。——当然,更进一步地,我们也可以认识到知识与学科分类在人类智识早期的一些特征。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哲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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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1卷中“米利都学派”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8月第1版,第616-617页。 [19] [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9月第1版,第52-53页。

[20] 早期希腊宗教和哲学中,正义的理论很宽泛,更多倾向于一种秩序。阿那克西曼德说,万物所由之而生的东西,万物消灭后复归于它,这是命运规定了的。因为万物按照时间的秩序,为它们彼此间的不正义而相互补偿。阿那克西曼德的这种观念,是从其“无限定”哲学观出发来认识的。这种观念比他的老师——希腊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泰勒斯的具体物质的哲学观更前进了一步,更倾向于抽象的思维形式,主张世界万物产生于一种没有固定性质和形状的物质,从而不生不灭,永恒存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哲学》编辑委员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1卷中“阿那克西曼德”辞条和第2卷中“泰利斯”辞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8月第1版,第6页和第863页。

[21] [古罗马]塔西佗:《塔西佗〈编年史〉》(上册),王以铸、崔妙因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4月第1版,第154页。

[22]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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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8页。

[24]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18页。

[25]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36页。

[26]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42页。

[27]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42页。

[28] 如上引述可见,在柏拉图《理想国》第一卷中,苏格拉底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实际上关涉西方法律发展中的几个核心问题:第一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用中文话语通俗表述为“欠债还钱”;第二是对正义的运用——即“以善待友,以恶对敌”;第三是正义与强权、公理与利益的关系;第四是正义与人生的目的。但是,在这些核心问题中,使国家法发生悖论的关键问题莫过于此。因此,复旦大学法学院张乃根教授认为这是贯穿西方法学史的重大命题,也甚为恰当。参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张竹明译,商务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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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馆1986年8月第1版,第1-43页;又参见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9月第1版,第11页。 [29] “理念”(eidos或idea)一词来自希腊文动词

“看”(idein),因而很自然具有“一个人所看见的”、事物的“外观”、“形状”等含义。荷马至前苏格拉底哲学家们都经常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该词。柏拉图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术语,形成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参见颜一:《流变、理念与实体——希腊本体论的三个方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版,第47页。 [30]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8月第1版,第7页。

[31] 参见[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 1963年9月第1版,第322页。 [32] D.1,3.2.

[33] 斯多噶学派创始人芝诺为腓基人。早期该派人物大多是叙利亚人,而晚期则多为罗马人。

[34] 参见[英]登特列夫(A.P.d,Entrèves):《自然法》,李日章译,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4年12月初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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