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管理手册定稿1[1][1].19(1)(9)
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得费用;
(4)材料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时,由发包人负责运送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货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应该由发包人补齐,多余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余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甲供材到货时间早与一览表约定的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到货时间,发包人应承但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63.如何应对供应商迟延供货?
要在材料采购合同中,对供货商材料供货迟延的处理作出详细的约定。公司《买卖合同(供采购用)》示范文本中,关于此方面已经有了明确的约定和要求:
交货期限: (1)、根据发包人所发出的货物交货进度所确定的期限运送至发包人指定地点;
(2)、根据需要,发包人可调整供货时间,但应给乙方合理的备货时间,届时由发包人以函件、传真或其他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此书面通知作为合同的附件;
(3)、发包人可以书面要求乙方对合同货物的设计和加工工艺进行更改; (4)、延迟交货情形:不可抗力、发包人设计更改后同意顺延的期限,非以上原因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交货。项目部与供货商在合同谈判时,要确定好供货的具体日期,具体地点,在合同中写明。
在合同违约条款中,关于供货商违约,有如下约定:
(一)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供货,则按逾期交货部分货物价款的 %支付违约金,并应赔偿逾期供货造成的发包人损失。
(二)乙方供货质量有缺陷、供货不足或错发货等,应按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并承担逾期供货的违约责任。
(三)如因乙方逾期供货、供货不足、或供货质量有缺陷等造成发包人不得不向第三方订货或因此遭受到客户方的索赔等,乙方应赔偿发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包括货物价格增加、运输等所有损失费用。
(四)如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则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拒付剩余货款,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1)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中途停止供应合同货物或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逾期交货超过15天;
(2)一再供应有质量缺陷的合同货物达到三次的; (3)如乙方向发包人相关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等贿赂行为,一经发现,发包人除有权解除合同、拒付剩余货款外,同时有权追究乙方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4)、未经发包人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从发包人处所得到的任何技术资料、价格信息等(保密期限为不受本合同期限的限制)。不得将发包人向乙方提供的发包人的原图纸、样品、工具和其他生产辅助装置以及资料用于生产供应任何第三方的产品。
(5)、如果发包人及其客户使用按本合同购买的合同货物,导致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从而引起任何索赔,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将发包人的名称/标记和(或)发包人”金螳螂”的商标及仅适用于甲乙双方之间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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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商务文件(包括订单、交货时间表、合同等)等用于其广告和宣传。
(6)、其它严重违约行为的。
在合同谈判中,项目部首先要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确定供货方违约金的比例。现在的供货合同中经常项目部会将此处留空不填,这样一旦发生延期供货,我方项目部将无法对供货商的行为主张违约。
如果出现供货商迟延供货的情况,项目部应立即向供货商发函,要求对方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送达约定地点,如果供货商在再次拖延,应再发函警告,如果不按时供货,将解除合同,除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外,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也将由供货商承担。
项目部要保留好向供货商催告的证据,不要只通过电话等联系,必要时,一定要留有书面发函的证据,并保存好,如果经研究发现供货商不能按期供货或无法履行合同,将会给项目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将此情况向公司相关部门汇报,由公司出面解决。
64.承包人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应承担什么责任?
在建筑工程上,承包人将质量不合格的材料用在工程上(已上墙),则应作为工程的一部分,如因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向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如材料未用在工程上但已运载并存放在工地上,如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承包人运出工地,造成工期延期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但因未造成工程质量方面的问题,因此无需承担工程质量责任,这是民事方面的一般规定。
在行政管理方面,当材料已用在工程上,因材料已作为工程的一部分,如因材料质量不合格导致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当材料未用在工程上但已运载并存放在工地上,如发现材料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材料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材料商)进行处罚。因为承包人与材料商之间的关系是材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材料商是生产者或销售者,承包人是使用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只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监督管理,并不涉及产品的使用者。因此,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无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同时,由于材料未使用在工程上,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得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但这里有一个特例,不论材料是否已经使用在工程上,只要这种材料如人造板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而未取得,那么根据该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这种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材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承包人对于那些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材料在与材料商签订合同时就应当要求材料商出示该种材料的生产许可证,如材料商不能出示则不得与其签订合同并不能将该材料用于工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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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竣工和验收
65.竣工报告应何时递交,如何递交?
工程竣工报告应在工程完工后马上向发包人报送,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必须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提交,并让对方签收,工程竣工报告可以按公司通用表格报送,写明项目名称、地址、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开工和完工日期、工程造价等信息,填写竣工条件具备的情况,并书面说明:“本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种内容,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然后签字盖章报送。如果对方拒不签收,可以考虑采取邮寄快递或者公证的方式送达。注意收集工程已经竣工或已使用的相关证据,如可以对竣工工程进行拍照留存等。
66.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反客为主?
(1)施工单位在向业主提交 …… 此处隐藏:445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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