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管理手册定稿1[1][1].19(1)(8)
综上所述,做好合同文件资料管理工作一定要从基层抓起,每一个项目经理部都应有专人负责合同文件资料的管理工作,把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并成为对项目绩效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企业和项目经理部两个层面还必须做好合同文件资料管理的分工、配合工作,把属于合同文件组成范围内的所有文件资料都纳入管理范围。惟有如此,才能为建立、完善整个企业的文件资料库打好坚实的基础,在方便相关部门查阅和研究的同时,也可以为企业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中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53.复印件、传真件和原件同样有效吗?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往来函件和协议,有时为了方便,对方往往以传真件和复印件的形式交付我方,由于在内容上和原件没有区别,项目部有时也不会引起注意。
那么,传真件、复印件是否真的和原件同样有效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万一发生纠纷,如果传真件和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的话,其效力将大为降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4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可见,传真件、复印件作为证据时,一般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原件的收集和保存工作,对于传真件和复印件应坚持让对方补签字和补盖章,避免将来万一需要时,出现证据效力不足的被动局面。
那么对于只有复印件,已无法取得原件的情况,是否都没有办法挽救了吗?如果万一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对该复印件所证明的事实,尽量用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这样复印件就也可以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
复印件在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取决于举证方能否进行有效的证据补强,因此首先我们要坚持取得原件,但确实无法办到,我们也一定要想办法收集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真实性。
第九章 暂停施工
54.发包人要求停工施工方如何应对?
施工过程中,有些情况会导致暂停施工。虽然暂停施工会影响工程进度,但在发包人或其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布暂停施工的指示。根据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约定(具体须要参照各自的合同),作为施工方,在接到发包人或工程师的停工指令后应该密切注意以下几点:
(1)关于指令:发包人及其工程师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发出暂停施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书面形式是发包人要求停工的必要的构成要件,如果没有书面的意见,施工方应当拒绝执行该等指令。
(2)关于进度: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及其工程师的要求停止施工的同时,需要将已完工程的进度形象固定下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这也可以说是一个重要的节点,需要将停止施工时的工程进度以书面、图片、影音等方式记录下来,并让发包人确认,以此作为将来索赔的证据。
(3)关于索赔:在正式停工后要及时、全面的收集相关的损失,并积极的关注索赔方式、时效等相关知识,(具体见索赔相关知识)必要时求助于专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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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员。从而在最大程度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
(4)责任承担: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复工: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通知后的48小时内给予相应的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55.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停工?
建筑装饰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停工的条件无外于两种: 第一种,应发包方或者监理的要求停工,这种情况就停工本身无须施工方特别注意,只要有书面的停工指令(特殊情况下的口头指令,但是事后必须及时取得对方的书面确认)就可以响应相关的要求停止施工;
第二种,根据合同法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当业主或发包方满足相关的违约的构成要件的时候,承包方可以在催告无果后以停止施工来督促对方按约履行义务。根据法律及相关合同条款承包商可以停工的主要条件有:
(1)当发包方延期支付工程款(包括预付款、进度款等),在合理的催告期满后,对方仍然拒绝支付相关款项,承包方便可以采取停工的方式回应对方,即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理解的“你不给钱,我就不干活”;
(2) 发包方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 发包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56.承包人要求停工时应注意什么?
(1)通知义务:由于建设单位、其他配合单位以及施工方自身的原因都有可能导致停工事件的发生,进而产生了索赔事项。但是,作为施工单位,在停工前必须尽到通知义务,即在停工的原因发生后,施工方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发包人停工原因及理由,以及有关复工的条件、时间等问题。
(2)关于进度:承包人正式停止施工的同时,需要将已完工程的进度形象固定下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这是一个重要的节点,需要将停止施工时的工程进度、损失情况等以书面、图片、影音等方式记录下来,并让发包人或监理确认,以此作为将来索赔或诉讼的证据。
(3)关于索赔:在正式停工后要及时、全面的收集相关的损失,并积极的关注索赔方式、时效等相关知识,(具体见索赔相关知识)必要时求助于专门的法律人员。从而在最大程度范围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一般来讲,索赔金额的组成由施工机械的停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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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由于停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资金再利用所产生的利润、当期企业管理费用、所欠工程款所引起的 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等。
(4)责任承担:停工责任在发包人,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如果停工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如果因工程师未及时作出答复,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5)关于复工:在相关的施工的障碍因素消失后,乙方应该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复工要求,并在得到发包人确认后按约定时间及要求恢复施工。如果发包人或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答复,则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第十章 合同中止和解除
57.施工方可以自行撤场吗?
不可以。
在施工过程中,因种种原因,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无法继续履行合 …… 此处隐藏:440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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