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管理手册定稿1[1][1].19(1)(2)
会议纪要(包括工地例会会议记录)是合同双方针对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所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合同部分内容的变更,因此会议纪要也是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的。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重要条款如何约定?
4.1合同承包范围如何约定?
合同上可按以下方式填写:A、如果是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明确具体以投标的工程量清单为准;B、非清单报价的需自行计算图纸工程量的,以双方确认的招标图纸为准,并约定最终工程量按实际调整。
如果前期投标时没有图纸或图纸不全、深度不够,而合同价款要求是固定总价的项目,承包范围应明确以招标图纸为准。进场后发包人才发现施工图纸与投标图纸不符合的,应重新复核并按实调整合同价款,否则总价固定的风险很大,应约定今后的风险承担比例。
4.2开竣工时间如何约定? 可以约定具体的年月日,也可以按具体事件的完成或某种条件的具备作为开工时间,例如:暂定 年 月 日,具体以土建及安装工程已全部完成并视施工现场的相关条件是否适应承包人进场施工,双方进行交接,并由发包人发出书面开工报告,双方签字确认后的日期为准。
竣工日期的计算方式:开工日期+工期+签证顺延的工期。
另外承包人要明确总工期中是否包含国家法定假日(如五一 、十一、春节)如果工期较紧张,应向业主申明工期中不包含这部分。
4.3质量标准如何约定? 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现行国家的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分为合格或不合格,合同中只能写合格或达到国家验收标准。如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有质量奖项的(如扬子杯等),尽量约定为争创**杯,但不要写优良(现行标准已经没有评优良了,如业主坚持,则请其明确评定优良的标准)。
(2)、招标文件要求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确保创奖的,也应该约定如果最终创奖的应该给于我司以奖励。
(3)、鉴于双方约定质量奖项,一旦未达到质量要求,施工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签合同时必须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自身的履约能力、其它配合单位的情况(主要是土建)等是否具备创奖的条件。
(4)、如果未达到约定质量奖项有处罚的,应明确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我司不承担责任。
4.4合同签章时应注意些什么?
(1)首先应对合同首部和尾部的双方单位名称进行核对。前后名称应一致,并且与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2)合同正文如果在页尾结束,要在后面加注:本页以下无正文,在下一页如果无正文,只有合同尾部,应在顶行加注:本页无正文。
(3)应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如无合同专用章,必须用公司公章,不能用财务专用章、部门章等代替,合同应该加盖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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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代表人处应有双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如果是其他代表人,必须要有其单位的书面授权,否则,其签字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5)合同一般用打印文本,如为已盖章的合同,通常状况下不允许修改,如确实需要做手写修改时,应在修改处双方加盖印章进行确认方为有效,否则修改处今后的效力问题存在疑问。一式多份的合同,如需修改,全部合同都应同时修改,修改内容要一致。
(6)应书写签约日期。签约日期是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行业很多合同约定的首付款支付时间是依据合同签订或生效时间来判断的,合同签订日期也是其他合同条款约定的享有权利或履行义务的起始点(如双方提交相关资料的时间等)。对于内部管理而言,很多数据的统计、考核的截止点也需要通过合同签订日期来判断。因此签约日期也是合同中极为重要的内容。
4.5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应注意些什么?
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应在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明确,其现场代表的职权范围以发包人的授权为准,超越授权范围的只有在事后经发包人追认方为有效。
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也应在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中明确,现场项目经理、副经理的职权范围由公司在项目经理职责中明确。
监理单位的职责以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监理合同的相关约定为准。 在约定发包人(或其现场代表)和监理职责时,应避免职责上的重复和冲突。各方履行义务应明确履行时间、费用承担等,并写明相应的违约责任,尤其是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我司的免责条款。
所有书面往来文件的签收人均以合同约定人员的签字为准,非合同约定人员的签字在法律效力上位无效或效力待定,且其签字行为不应超出合同约定的职权范围。
4.6关于工期顺延的情形应如何约定? 99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约定内容:(此部分通用条款已有,可不写在专用条款中)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约定可顺延的其他情形: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设备设施、施工现场及其他需发包人协助完成的工作。
(2)工程按国家政策停建或缓建、政府行为要求暂停施工造成承包方的工期损失。
(3)其他施工单位衔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配合工序,导致承包方无法进行下道施工工序以及发包方原因等造成的延误、障碍、阻止。
(4)因发包方自身供应或发包人指定供应商的材料供应延迟拖延工期的。 (5)监理或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答复、批复、确认有关签证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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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单等逾期批复的时间作为顺延的时间。并明确对顺延签证的回复时间及默认条款。
4.7关于固定价格合同应注意些什么? (一)、固定价格合同的分类: 分为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两类,固定总价合同为合同承包范围及风险范围内合同价包干。固定单价为综合单价在风险范围内包干,工程量按实际发生结算。
(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条件及注意点
(1)工程范围清楚明确。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程范围,工程设计比较详细,图纸完整、清楚,承包商能够依据设计图纸进行具体的工程量计算。
(2)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特别是物价)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与招标文件说明无明显差异。
(3)工程结构、技术简单,一般很少或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
(4)工程比较复杂但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详细作现场调查,有足够的时间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计划。
特别注意的是有些工程中业主用初步设计资料招标,却要求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如果参加投标,就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只作为参考而不是必须完成的工程量,对相关数据承包商必须认真复核,避免承担工程量计算错误而产生的风险和损失。
(2)承包商报价时必须审核图纸的完整性和详细程度,以保证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
(3)审查合同条件的完备性,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表达清楚、无疑义。 (4)除固定总价合同固有的风险分配外,是否详细规定具体的风险的分担和补偿范围。
(三)、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 价格风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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