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履约管理手册定稿1[1][1].19(1)(3)
可调价格的均按实结算。如果套用定额的,明确选用哪种定额,能将取费、人工单价、利润、税金等明确的应直接写入合同。结算时如有下浮的,明确下浮不包括的范围(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甲供材、各类规费、税金等不可竞争费)。
4.10关于保修条款的约定应注意些什么?
保修时间:国家规定装饰工程保修最低2年,防水部分保修5年,保修金的退还方式另外约定,尽量不以保修期为依据。
保修金的预留方式:应尽力说服发包人以保函形式代替。
4.11关于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的约定应注意些什么? 担保方式:我方尽量提供银行保函而非保证金。
处罚条款:尽量取消或降低处罚,实在没有办法也要对相关处罚设定上限。
5.关于合同成立和生效应该注意些什么?
合同签订不代表合同必然生效,如合同约定以登记备案或见证后生效的,生效时间以上述条件成就为准,当然此点我们也可加以巧妙利用:如遇到一些风险比较大的项目,对其支付能力没有把握时,可将生效要件设置成为收到预付款或对方提供履约担保后生效。
6. 我们是否可以订立背离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及违背合同实质条款的补充协议?
根据我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按照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这样理解:
合同需按照招标文件内容签订是针对必须采取招标形式发包的建设工程,对于无需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项目不受此条约束。以下所谈均为针对必须进行招投标方式发包的项目而言.
根据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即使合同双方违反该条未按招投标文件内容签订合同,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问题,只是违反行政法规,可能会被要求更正和处罚,但实践中,只要双方对合同内容同意,相关行政机关一般不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合同登记备案时。因此,签订和招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并非绝对禁止的(非实质内容更不需受此约束)。如果合同已经订立,需要签订违背实质条款的补充协议时其结果也是一样的,但注意,如果原合同是经过备案的,变更实质性条款的补充协议应像原合同同样去备案,以免发生争议时对方对合同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
7.什么是代建?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项目代建是指为了保证建设专业化、弥补建设主体缺位、防止投资失控和腐败,项目投资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共同委托专业的代建人代行建设主体职责,负责签订设计、施工和采购等合同、支付项目资金、管理建设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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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依项目进度、质量以及控制投资的绩效支付代建人报酬的一种创新项目建设模式。
投资人或使用人与项目代建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项目代建人与施工单位之间是施工合同关系,投资人或使用人与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三者之间的法律后果为:
(一)项目代建人以投资人或使用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相应后果均由投资人或使用人承担;
(二)项目代建人以自己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代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知道代建关系的,相应后果均由投资人或使用人承担,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施工合同只约束项目代建人和施工单位的除外;
(三)项目代建人以自己名义进行代建,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代建关系的,项目代建人因投资人或使用人的原因对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项目代建人向施工单位披露投资人或使用人,施工单位可以选择项目代建人或者投资人或使用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施工单位不得变更选定主张权利对象。项目代建人因施工单位的原因对投资人或使用人不履行义务,项目代建人向投资人或使用人披露施工单位,投资人或使用人可以行使项目代建人对施工单位的权利,但施工单位与项目代建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投资人或使用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即挂靠)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见相关条款,中标无效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人泄漏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违法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二)违反《合同法》52条、《民法通则》第58条 (1)合同主体不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合同内容不合法: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不包含地方性法规及行政规章)
(5)合同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必须履行法定审批才生效的合同类型,所以该条在此不适用)。
9.关于黑白合同应注意些什么?
9.1什么是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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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只有两个: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只有针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才可能构成黑白合同;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或背离,如果仅仅是对白合同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9.2 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
黑白合同是针对经过招投标的项目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即议标项目不适用上述有关“黑白合同”的规定,而且是在中标有效的前提下才适用。
如果“黑合同”签订在中标之前,“黑白合同”均无效,因为对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连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都没有搞而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 …… 此处隐藏:424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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