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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最新整理重点)(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2. 提案权 (简答)(04-4)简述国务院提案权的内容。 (1)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案经由立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决议。 (

2. 提案权

(简答)(04-4)简述国务院提案权的内容。

(1)国务院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它们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案经由立法机关的法律程序,转化为国家的法律、决议。

(2)国务院有权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①制定或修改法律;②增设或撤销行政机构;③任免国务院部分组成人员;④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国家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等等。

3. 领导权(07-4)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的具体划分,属于国务院的领导权。

4. 监督权 5. 人事权

6. 决定紧急状态权 7. 其他权力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简答)(08-4)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 (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逐步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政府不该管的事情逐步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审批方式,加强后续监管,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和监控机制。

(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逐步健全和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体系,加大财政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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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支持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部分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

第三节 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04-4)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方针、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国务院请示报告,由国务院决定。

1988年进行的机构改革主要着眼点就在于转变职能,按照加强宏观管理和减少直接控制的原则,划清职责范围,然后再定机构、定人员、定编制。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04-4)中国人民银行属于国务院的组成机构。

(08-4)2003年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规定设立的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04-4)国务院直属机构不是国务院的组成机构,其设立、撤销、合并,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

(07-4)国务院中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直接向总理负责,并无独立行政管理权的机构统称为国务院办事机构。

(08-4)国家环保总局是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05-4)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下设的一个工作机构,由国务院秘书长领导。

第四节 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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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首长负责制贯穿着民主集中制、法制和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三项重要原则。

(简答)(03-4)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

(1)全面领导权。总理对国务院工作拥有全面领导权,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成员均向总理负责,总理代表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2)最后决定权。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之上,由总理集中正确意见,并作出最后决定。(3)人事提名权。总理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会提名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

(论述)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国务院会议由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构成。 (1)国务院全体会议。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组成,由问题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②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③通报国内外形势。国务院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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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①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②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③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国务院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的总理办公会议,是由总理或总理委托副总理召开并主持,研究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08-4)2007年4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日期是2008年5月1日。

第9章 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论述)(06-4)试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有双重性质。 (1)作为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它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还要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本级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法规、决议或交办事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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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它是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务的机关。

(2)作为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了对本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外,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这是我国单一制的国家行政结构决定的。同时,地方政府是整个国家行政机关的从属部分,下级政府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决议和命令。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都要服从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这种双重从属性质,是由国家行政权力的特点所决定的,它保证了国家整个行政活动的统一性。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03-4)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

(07-4)新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06-4)1993年八届人大在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地方政府任期由3年改为5年的是县级政府。

(04-4)(03-4)目前我国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每届的任期为5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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