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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最新整理重点)(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6
导读: 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准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准和意见;(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04-4)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多选)(04-4)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侯选人。

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侯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侯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侯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二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07-4)县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不设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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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03-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08-4)在省人代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

(06-4)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的机构是省级人大常委会。

(05-4)决定省人民政府代省长人选的权力归省人大常委委员会。

(05-4)省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行政道长的任免权归省人民代表大公常务委员会。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多选)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 综合办事机构。3. 工作机构。4.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

第四节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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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及《地方组织法》规定: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它直接代表各选区选民行使国家权力,并由它产生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向它负责,受它监督。

2004年《地方组织法》进行第四次修正,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5年。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04-4)目前我国乡长、镇长的任免权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多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简答)《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和副主席不是乡级人大主席团的主席、副主席,组织法规定他们为主席团人员,因此不能行使人大主席团的职责,如不能主持本级人代会;不能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代会。他们也无权代表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乡级人大的13项职权。

第五节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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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改革开放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加强和完善,1982年制定的《宪法》及其修正案和多次修改的选举法、组织法等,对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规定。主要有:

(1)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把直接选举扩大到县级,把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还可以进行预选。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联合都可以依法提出侯选人。(2)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并增设了人大专门委员会。(3)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4)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设立乡政权,并设立乡镇人大主席等。

(论述)试述如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的认识,提高一切按宪法办事的法制意识,自觉地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各级人大必须大力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把执法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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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放在重要位置。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这是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宪违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是国家监督中最具权威、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也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体现,对健全国家机关的决策体系,减少失误,防止和消除腐败,实现国家机关高效、合理运转和依法办事具有重要意义。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担负着人民和国家的重大责任和繁重的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必须加强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专职化和年轻化程度,加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建设,增加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职权,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素质和工作能力,提高审议和立法水平等。

(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依靠党的领导,必须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首先,加强党对人大的政治领导同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是一致的。其次,党要尊重和支持人大依法行使职权,党组织不包办代替人大工作。再次,各级党组织,包括人大党组,都要遵守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以及宪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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