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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 图文(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5
导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要求要“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者,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是指有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责任一般分为两类,即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违法行为,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按照行政监察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

“行政处罚”,是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停业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 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必须实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确定为责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单位责任者的责任,也要查清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有违法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责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十八条规定;“ 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中的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包括降级、撤职、开除等在内的行政处分,或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

2.“刑事责任”,是指有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规定给予刑事制裁。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在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一章的有关条款中,以及在《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对造成严重事故后果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落实矿山责任追究追究制的前提和核心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前提是落实责任

建立“分级管理、按级负责、权责一致、各负其责”的安全责任体系,是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抓好三个落实。

1.落实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安全工作要落到实处,领导是关键。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实行领导集体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人人有责。主要领导要对发展与安全做到“两手抓、两手硬”,在安全管理中不仅抓原则、抓指导,更要注重抓具体、抓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指出“要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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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分管领导要忠于职守,抓“主业”、务“正业”。班子其他成员要做明白人、有心人、细心人,管好各自的“责任田”,把安全工作当作“分内事”,独当一面,对安全工作要真抓实管。

2.落实基层安全生产责任。基层单位是企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实行风险抵押,推行安全一票否决,严格规定凡是安全生产管理不达标的单位和部门,一律取消评先评优的资格;凡是安全工作不尽职、不得力的干部一律不得提拔重用。

3.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职工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最前沿,安全责任必须渗透到每一个人。矿山企业要把安全责任作为硬任务、硬指标,细化分解到每个层面、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把安全生产表现、安全生产实绩与职工的切身利益紧紧捆在一起,定期考核,讲评和兑现。同时,执行安全责任制令行禁止、严字当头,对严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不适应安全生产要求的人员,决不心慈手软。 (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的关键是强化考核

安全来源于科学的管理制度,必须确立科学的技术规范,强化考核。

1.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安全长效管理,根本在制度,只有上规矩,成方圆,安全生产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的态势。矿山企业要不断充实完善各类各项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形成五大机制。即以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为主体的安全责任机制,专管成线、群管成网、专群结合的安全监督机制,教育与奖罚并举的安全约束激励机制,预防在前、防范在先的安全预警机制,应急应变的安全救援机制。健全制度是强化考核的依据,而强化考核又是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

(十)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护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十四)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2.要严明奖惩强化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对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严格标准、科学考核、严明奖惩,充分把握考核的必备条件,进一步完善考核内容,把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质量标准、安全人性化管理等都要纳入考核。通过建立机制,完善制度、强化考 …… 此处隐藏:53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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