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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2
导读: 《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相关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

《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相关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 《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上报拨款部门进行归档。上报拨款部门应核对经办银行传递回来的《商贷回执》的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核对记载的内容是否清晰、完整,经办银行的盖章是否完整、清晰。(《经办银行返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档案清单》见附件11)

6、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应保证《组合贷款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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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内容及签章规范、完整、正确。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各留存一联)

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组合贷款贷款发放日,将两部分贷款资金同时划入指定的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公积金贷款部分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公积金贷款部分有关合同资料。

10、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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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报拨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2)

12、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借款申请人的档案资料按照《商业贷款部分放贷后经办银行返担保中心资料清单》(附件14)返还担保中心。

13、贷款发放后,中介经纪机构应在买方新产权证办理完毕之后,根据与担保中心签定的合作协议约定,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将买方产权证原件送至担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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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类型 规格 复印件 复印件 复印件 原件 份数 1 1 1 1 备注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评估机构审核原件后退还经纪机构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2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3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4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5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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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所需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 原件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1 3 1 3 1 3 1 3 1 2 2 1 3 备注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2 3 4 5 6 7 买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买方离退休证明 买方收入证明 首付款收据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9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10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购房合同(正本)(含网签信息表)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卖方收款账户存折或卡 授权委托书 贷款还清证明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书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原件 1 3 1 3 1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经通过保证机构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提供 3 1 5 1 3 1 3 1 3 3 1 1 1 1 其中1份个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评估用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经纪机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注: 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原件除外)。 2、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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