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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流程建行二手(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5-09-22
导读: 员有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 (15)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

员有关通知,公积金贷款部分则以借款申请人初审确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为准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在同一家银行分别办理符合经办银行要求的公积金还款帐户和商贷还款帐户。

(15)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4)。

初审人员在初审环节收取借款申请人提交的商贷部分《抵押物价值评估报告》及商贷部分贷款资料,初审人员核对、整理、装入档案袋(档案袋上应注明借款申请人编号、借款申请人联系电话、组合贷款担保方式、经办银行等)后由专人负责在初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初审转银行材料清单》见附件5)

(16)、初审工作人员应确保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与复印件相符。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在借款申请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时收取,完成初审后传递给经办银行。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由经办银行收押。在担保中心为组合贷款办理抵押登记等后续工作及发生其他需要使用购房合同(正本)原件的情形,经办银行应及时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提供给担保中心。担保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不再需要使用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时,应将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时返还经办银行。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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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机构根据借款申请人编号及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经纪机构及评估机构应完成以下工作:

买卖双方办理交易房屋的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到建委完成过户申请手续,评估机构在审核完税凭证、建委出具的领证通知单及经纪机构出具的过户证明原件(或过户后的产权证)并收取经纪机构盖章后的4份完税凭证、领证通知单及过户证明(或过

户后的产权证)的复印件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价格评

估报告》。评估机构将《抵押物评估报告》3份转交担保中心;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

四、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根据交易结算资金的不同划转方式,审核相应的首付款凭证,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标准一致。

4、复审人员在审核《抵押物评估意见书》文本后,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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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提供的《证明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

5、复审人员依据最终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部分额度、贷款期限,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商贷审核通知单》),并由专人负责在复审完成当日通知银行在统一时间领取相关资料。

经办银行收到相关资料后,应按照本流程第六部分中的相关要求,办理组合贷款商贷部分贷款审核工作。

复审人员完成上述工作后将借款资料转交合同打印人员。(《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6)。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打印合同单据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审核并保证资料齐全、完整、无误,并完成以下工作。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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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相应的合同单据。(《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打印材料清单》见附件7)。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二手房组合贷款(公积金部分)合同打印后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8)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经办银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贷部分审核

经办银行收齐商贷审核资料后,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上述二手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相关手续的同时,除了依照二手房商业性住房贷款一般操作流程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相关审核手续。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预审

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人员通知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部分资料,对贷款申请进行商贷预审核并准备好相关合同和业务单据。

(二)、二手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审核及面签

1、经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复审人员通知领取公积金审核结果后的次日之内领取《商贷审核通知单》。

2、组合贷款经办银行收到《商贷审核通知单》后,与初审后取得的商贷部分资料进行合并,按照商业贷款审核流程继续审批商贷部分贷款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总额度和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最终额度确认组合贷款商贷部分的最终额度并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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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及业务单据填写完整,经办银行应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首付款凭证额度应满足公积金贷款金额+商贷金额+首付款凭证金额为房屋总价的要求,对于不满足要求的,经办银行应要求借款申请人在二手房组合贷款发放前补足首付款。

3、商贷审核完毕后,经办银行监督借款申请人签署商贷《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在合同中补充条款或补充说明处应明确约定“该合同项下贷款为组合贷款的商业性贷款部分,具体事宜见《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在商业贷款额度审批通过后,银行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商贷部分)银行审核通知单》回执部分(以下简称《商贷回执》)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

4、经办银行完成商贷审核及《组合贷款补充协议》的填写工作后,出具《商贷回执》并发送传真至担保中心,同时将担保中心商业贷款担保审核资料、填写完整的《组合贷款补充协议》及相关数据送交担保中心,其中经办银行报送担保中心的商贷担保审核数据,由担保中心人员制作、录入完成。(《经办银行商贷部分传递担保中心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13),且经办银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商业贷款部分商贷借款合同签订份数,由经办银行根据商贷有关规定要求办理,但应确保传递给担保中心2份原件。

经办银行应从初审后取得商贷部分资料的次日开始至第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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