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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国内保理管理办法 - 图文(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6
导读: 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九)保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行级客户等重点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业务开办分行应取得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办理;一般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

集团成员等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

(九)保理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行级客户等重点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不满足上述条件时,业务开办分行应取得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批准后方可办理;一般客户申办国内保理业务必须满足上述条件。

第九条 分支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营业区域内有符合国内保理业务条件的卖方企业或买方企业;

(二)已经总行授权同意开办国内保理业务;

(三)已设置熟悉业务的产品经理负责经办国内保理业务。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总行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负责:制订和完善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授权分行开办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保理的牵头开发、培训、推广、收益及风险情况分析;与其他银行、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合作事宜。

(二)国际业务部负责:分支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管理;协助进行国内保理的开发、培训和推广。

公司业务部与国际业务部负责筹备保理业务中心,待条件成熟时由保理业务中心统一负责国内、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三)授信管理部和区域授信审批中心负责:对超分行审批权限的保理融资额度或买方保理额度按有关授信管理规定进行审查或审批。

(四)预算财务部负责:审核总行公司业务部提交的国内保理产品价格制定或调整方案,复审并批复已经总行公司业务部初审的各省直分行国内保理产品价格超出浮动权限的申请。

(五)会计结算部负责:制订、完善国内保理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六)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法律审查,制订业务合同等有关法律文本。

第十一条 分行各部门的职责:

(一)公司业务经营单位主要负责:受理卖方的保理业务申请,调查卖方/买方的资信和贸易背景情况,撰写授信申请报告;与卖方签订国内保理合同;受让卖方应收账款转让申请并进行审核;向买方确认拟受让的应收账款;对买卖双方的经营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到期支付能力进行监控。

(二)授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查保理融资额度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的买方保理额度。

(三)放款中心主要负责放款前审查业务材料、保理合同、凭

证等授信、法律文本的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等。

(四)国际业务部设置操作柜员,负责IBP中国内保理系统的具体操作。

(五)预算财务部负责向上级行上报国内保理产品价格超出浮动权限的申请。

(六)在公司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设立国内保理产品经理,主要负责:

1.支持本行对所在地区国内保理业务市场的开发、牵头对本行客户经理进行业务培训、参与对国内保理客户和业务的调查和审核;

2.分析本行业务情况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 分行按以下原则担任保理银行:

(一)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仅设卖方保理银行,由卖方所在地分行担任。

(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分设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

1.买方与卖方属于同一分行营业区域内的,该分行同时担任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

2.买方与卖方分属不同分行营业区域的,卖方保理银行和买方保理银行分别由所在地分行担任;

3.卖方所在地无我行分支机构,且卖方符合我行异地授信要求或卖方未提出保理融资申请的,买方所在地分行可兼任卖方保理银行;

4.买方所在地无我行分支机构且买方符合我行异地授信要求的,卖方所在地分行可兼任买方保理银行。

(三)经总行公司业务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操作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交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操作规程》执行,并通过IBP中的国内保理系统,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有关国内保理系统的操作管理,总行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国内保理业务由卖方提出申请。卖方保理银行可根据卖方申请为其核定保理融资额度,并在保理融资额度内按以下方式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对价:

(一)按受让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付;

(二)按受让应收账款金额扣除一定转让折扣金额后支付。 本办法所称发放保理融资即上述按比例预付或折扣支付应收账款对价的行为。卖方保理银行应就发放保理融资方式在保理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五条 卖方保理银行应要求卖方向买方发出债权转让通知,通知买方债权已转让给交通银行,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应将款项

付给交通银行。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保理银行应取得买方对该通知书的确认回执。

第十六条 应收账款到期之前,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保理银行应向买方或委托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买方保理银行应向买方进行催收。

第十七条 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或付款不足的,保理银行按国内保理合同约定启动催账期(自应收账款到期日的次日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最长不超过60天,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最长不超过90天),用于向买方催收账款。

卖方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后,先扣收对应保理融资本息,再将多余资金转入卖方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保理银行设立国内保理业务台帐,对保理融资额度或买方保理额度的核定、调整、占用、冻结、取消以及应收账款的受让、保理费的收取、保理融资的发放和收回等事项,应在台账中进行登记。

卖方保理银行应定期与卖方就应收账款的收回、保理融资的偿还情况进行核对。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买卖双方保理银行应定期就各自所登记的业务台帐进行核对。

第十九条 国内保理业务应使用总行统一制订的业务合同文本、业务凭证格式和标准化联络文件格式。无追索权国内保理项下,卖方保理银行与买方保理银行相互传递文件可在加盖分行公章或经授权的公司业务经营单位公章后通过传真发送,对于较重要的业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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