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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5
导读: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各县(市)、区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二环路管理处,滹沱河开发整治办公室,裕华区土地开发中心,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石家庄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促进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关于严肃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园林绿化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所在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园林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责任过失而使园林绿化工程在下述时限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以及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

(一)绿化种植工程:现场监理签认至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

(二)园林建筑、小品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按下列规定计算:

园林建筑、小品工程的经济损失按工程预算定额确定的造价和现场其他费用计算。

绿化种植工程进行经济损失计算时只计算苗木成活率不满90%时的经济损失,不计算10%的允许死亡苗木的经济损失。苗木成活率、草坪地被覆盖率和苗木质量不合格率是指对每个绿化种植工程标段按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等分类进行统计得到的数值。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绿化种植工程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苗木或不合格苗木的材料价值、施工费用和苗木原产地的生态效益的总和,其中苗木原产地的生态效益按苗木的材料价值和施工费用总和的两倍计算。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分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工程质量较差、不符合合格工程质量要求,但不够质量事故标准的质量缺陷为质量问题。

(一)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苗木死亡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景观效果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直接经济损失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2)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在50%以上,不足70%;

(3)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30%,不足50%。

(二)严重质量事故:质量非常低劣、苗木死亡非常严重或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的事故。严重质量事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重伤1~2人;

(2)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3)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在20%以上,不足50%;

(4)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50%,不足80%。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苗木大面积恶性死亡,以及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

(2)重伤20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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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2人;

(2)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4)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的成活率或草坪地被的覆盖率不足20%;

(5)绿化种植工程的乔木、灌木或草坪地被植物的质量不合格率达到80%。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发现问题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发现事故3天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附表一),上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报上一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发现事故2小时内速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上报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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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必须24小时内填写《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二),逐级上报上级部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和义务将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园林绿化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管理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苗木死亡情况、不合格苗木的数量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 事故报告单位。

第九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并由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一般质量事故和严重质量事故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三、四级重大质量事故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 …… 此处隐藏:299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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