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津贴文档
关于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人事局,市教育局直属有关学校:
为鼓励教职工长期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建设一支相对稳定又能适应新形势下特教工作需要的教职工队伍,促进我市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调整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职工特殊教育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教育津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活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
二、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的比例作如下调整:
1、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2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40元的按40元计入。
2、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其特殊教育津贴的40%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80元的按80元计入。
3、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满十五年及以上的,其特殊教育津贴全额计入离退休费总数,不足150元的按150元计入。
4、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总额不再规定上限。
三、已离退休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凡符合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费条件的,可按上述规定调整计发基数及计发比例。
四、享受范围和经费列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津贴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人函〔2007〕121号
巴中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聋哑特教津贴有关问题的请示》(巴人工〔2007〕237号)收悉。经研究,在国家未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前,我省特殊教育津贴按以下办法执行。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在编正式职工,按本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教师、护士包括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15%的金额执行特殊教育津贴。上述单位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调离上述单位的职工,从调离次月起停止执行该津贴。
过去执行与本文不一致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改按本文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办发〔2009〕39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特殊教育津贴计入离退休(职)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绵阳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教育学校工作年限的请示》(绵人报〔2008〕94 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工改后计发特殊教育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人函〔2007〕121号)规定:盲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和民政部门的儿童福利机构中的职工离退休(职)后,特殊教育津贴原额保留。你局请示保留特殊教育津贴人员离退休前在特殊岗位工作年限的问题,《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即:“从事特殊教育累计满十五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退休的,其享受的特殊教育津贴计入退休金”,请严格按此规定执行。
此复
四川省人事厅(章)
二○○九年二月九日
我市调整特
殊教育学校
教职工特殊
教育津贴
来源:杭州市教
育局办公室 发
表日期:2003年3
月24日
为提高我市特殊教育工作者的生活待遇,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
市自2003年3月起调整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的特殊教育津贴。特殊教育津
贴计发基数由职务工资(含教师10%工资)调整为职务工资与工资构成中的
津贴两项之和(含教师10%工资);特殊教育津贴作为计发退休费基数的年
限,由从事特教工作满20年调整为从事特教工作满15年。已离退休的特殊
教育工作者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财政局
文件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残疾人联合
会
青教通字〔2004〕36号
─────────────────────────────────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意见
各市、区教体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
[2002]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适用范围
原山东省教育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的通知》(鲁教基字[1994]17号)规定的范围。
二、标准和办法
(一)在职人员
特殊教育津贴标准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下同)之和的20%计发。
(二)离退休人员
⒈1993年工资改革前已离退休人员,按照以下标准增加特殊教育津贴:
行政管理人员:
正 处 55元
副 处 50元
正 科 40元
副 科 35元
科员、办事员 30元
专业技术人员:
高级职称 55元
中级职称 40元
初级职称 30元
工人:
高级工 30元
中级工 25元
初级工 20元
普 工 20元。
1993年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1993年工资改革时划杠职务增加特殊教育津贴。 ⒉1993年工资改革后离退休人员,改按离退休时本人的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20%计发,其中增加的特殊教育津贴低于1993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数额的,按照1993年工资改革前同职务离退休人员增加的数额增加。
3.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累计满二十年或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十年,并在特殊教育工作岗位离、退休的教职工,其特殊教育津贴可继续享受。
(三)普通学校有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班级残疾学生数在3人以下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5%计发;班级残疾学生在4人以上的,其主要责任教师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本人职务工资、职务工资提高的10%部分、津贴部分之和的10%计发。
(四)调整后的特殊教育津贴按收尾法归并到元计发。
三、经费来源
提高特殊教育工作者特殊教育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由各级财政按收支统管的原则,从年度预算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四、特殊教育津贴不纳入工资,由各单位按月单独发放,不作为发放其它津贴的基数。享受特殊教育津贴的人员,调离特殊教育岗位,该项津贴即予取消。
本意见自2002年11月实施。
市 教 育 局 市 人 事 局 市 财 政 局
市 民 政 局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特殊教育 工作者 津贴 提高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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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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