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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文件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8
导读: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文件 晋龙政 2010 80号 龙湖镇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开展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工作点、各有关使用单位: 现将晋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晋特整办[2010]3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展目录调整阶

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文件

晋龙政 2010 80号

龙湖镇人民政府转发关于

开展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村、各工作点、各有关使用单位:

现将晋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晋特整办[2010]3号关于《转发关于发展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泉质监[2010]127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各自辖区内的具体情况,认真查清在用场(厂)车设备数量、分布情况和安全状况,以及使用登记、持证上岗的状况,建立起督促检查、隐患整改的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厂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厂车安全运行。

各村、各工作点、专用车辆使用单位应加强信息统计报送工作,并于8月15日前将统计表(报送表1、表2、表3,使用单位报送表1),新增部分于每月3日前报送晋江市龙湖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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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办,联系电话:85296550。

附件:1、关于开展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

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二○一○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 整治 转发 通知

抄送:晋江市政府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镇党政联席会成员 龙湖镇党政办公室 2010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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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泉质监 2010 127号

关于开展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大队,特检泉州分院:

根据省局《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闽质监特[2010]195号)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开展特种设备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安全监察和普查清理整顿工作通知如下,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一、 工作目标

在正确界定厂车类别和区域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厂车安全监察和开展专项普查整顿,查清我市在用厂车设备数量、分布情况和安全状况;对纳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以下简称《厂车增补目录》)的厂车,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建立起监督检验、使用登记、持证上岗、平台录入、督促检查、隐患整改的动态监管的长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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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督促落实厂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厂车安全运行。 二、 工作重点和任务

一是在梳理好厂车日常检验和注册登记信息的基础上,把安全监察和普查工作重点放在日常监管的盲区、死角和《厂车增补目录》调整后厂车设备使用的新范围;二是对《厂车增补目录》外在用厂车设备进行清理;三是对《厂车增补目录》内在用厂车设备进行整顿;四是建立起动态监管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 三、 工作要求和步骤

安全监察和专项普查整顿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份)

1、 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发布公告或通知,广泛宣传在用厂车设备普查整治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争取工作主动性。

2、 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争取当地政府领导重视和支持,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办事机构,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联动协作的工作机制,整体推进厂车普查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调查摸底阶段(6月份)

通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纳入《厂车增补目录》内的厂车,填写厂车调查摸底登记表。普查中发现厂车存在安全隐患的和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公园)中不符合特定区域厂车使用七项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技术措施基本条件及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基本条件的(根据省局闽质监特[2009]190号、504号、552号文件等规定)(以下简称“七项原则两个条件”),要下达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厂车不得投入使用。调查摸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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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进行汇总,并按“附件2”进行造册登记存档备查。

(三)清理整顿阶段(7-8月份)

1、关于《厂车增补目录》外在用厂车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未纳入《厂车增补目录》的厂车,不再进行厂车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作业人员发证和复审申请,发文之日前检验机构已接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申请的,不再审批发证。本通知发文之日前已经实施首次检验、定期检验和注册登记的,应在2010年7月底前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厂车使用单位不再进行法定检验。对已注销的厂车按“附件3”进行造册登记存档备查,注明使用单位、制造厂家、厂车名称型号、原注册登记号码、车牌号、注册日期、注销日期,并从平台上注明其设备改变状态,及时做好安全监察和检验数据库的更新工作。注销后的厂车设备清单应经使用单位签章确认并收回牌证,被注销牌证的厂车设备应登报声明作废。注销后的厂车设备在数据库其设备状态改为“拆除及其它”。

2、关于《厂车增补目录》内在用厂车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1)对原已注册登记的满足安全要求的在用厂车设备,按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进行变更注册登记后,准予继续使用。 (2)未注册登记的工作用厂车,经监督检验机构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内容要求检验合格后,按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进行注册登记和发给使用牌证。

(3)未注册登记的旅游观光用厂车,经监督检验机构按《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报告》内容要求检验合格并符合“七原则两条件”后,按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进行注册登记和发给使用牌证。这类厂车的注册登记情况,应同时以表格形式向省局特安处报备;今后对旅游景区、娱乐场所(公园)申请注册登记的厂车,应按照“七项原则两个条件”要求严格把关,不符合主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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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不得进行检验和注册登记。

(4)对存在各类事故隐患,不能满足安全要求、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在用原已注册登记或已检验待注册的厂车及旅游景区、游乐场所(公园)中不符合“七项原则两个条件”的在用厂车设备,要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报废,逾期未整改或报废的,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5)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对新申请注册登记的纳入《厂车增补目录》的厂车,必须是取得制造许可单位生产的厂车。使用单位使用无证制造的厂车或旧货市场购入的已报废的二手厂车,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予以查处。 (6)纳入《厂车增补目录》的厂车(包括叉车),定期检验周期调整为一年。

3、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核发证衔接工作要求 (1)纳入《厂车增补目录》的相关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证等工作。省局下发的闽质监特[2009]504号通知原规定的旅游景区等厂车司机应持有公安交通部门驾驶证的要求取消,厂车司机取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的规定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中“作业种类”、“资格项目”要同 …… 此处隐藏:361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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