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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6
导读: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1995年8月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8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2年9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的规模大小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提出建议,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至少有1名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几个自然村寨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的,其成员分布应当兼顾村寨状况。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权利。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地方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本办法;

(二)部署、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

(三)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解答选举中的有关问题;

(五)总结交流选举工作经验;

(六)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第九条 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5至7人组成,其成员由上届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按照得票多少

的顺序确定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

(二)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告;

(三)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投票方法;

(四)确定并公告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并进行培训;

(五)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处理选民提出的申诉;

(六)组织选民对候选人的提名,审查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酝酿、协商、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

(七)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认选举、选票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八)处理并向上一级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九)总结选举工作和整理档案,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十)办理选举工作中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权从组成之日起,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时止。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分工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或者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推选其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参会人员过半数同意,予以免职。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免职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告,其缺额按照原推选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选举。

村民选举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第三章 选民登记

第十一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应当依法进行选民登记。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10日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二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完成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并发放选民证。

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四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工作认真负责,有办事能力,能完成任务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知识。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选民直接提名。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

本人不愿意被列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说明,可不列为候选人。候选人的缺额按照提名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补。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提名推荐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经充分酝酿、讨论、协商,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中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当按照候选人的姓氏笔划为序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对依法确定的候选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第五章 选举程序

第十六条 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之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做好投票选举的准备工作:

(一)核实参选人数,核实选民的委托投票人,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但候选人不能接受委托;

(二)公布投票选举的时间、地点,准备票箱、选票和选举结果报告单,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三)召开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会议,推选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系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第十七条 投票选举前,不能参加投票的选民,自登记参 …… 此处隐藏:413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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