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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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GS-R-1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原子能机构安全有关出版物
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
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的规定,授权原子能机构制定有关电离辐射防护的安全标准,并使这些标准适用于和平核活动。
原子能机构借以制定安全标准和措施的有关监管的出版物以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丛书的形式印发。该丛书涵盖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以及一般安全(即涉及到上述4个领域中的2个或2个以上领域的安全),该丛书的分类是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
安全基本法则(兰字)介绍在发展和实施核能和平利用方面安全和防护的基本目标、
概念和原则。
安全要求(红字)制定为确保安全所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要求用“必须”来表述,
并受安全基本法则中提出的目标和原则所支配。
安全导则(绿字)为满足安全要求而建议的行动、条件或程序。安全导则中的建议
用“应当”来表述,意指为满足上述要求需要采取建议的措施或等效的替代措施。
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对成员国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成员国可根据其本国的考虑采用这些安全标准,用于对其本国活动实施国家监管。安全标准在实施原子能机构本身的工作方面对其有约束力,在实施由原子能机构援助的工作方面对各国有约束力。
有关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计划的信息(包括英文以外语文的版本)可访问原子能机构因特网网址:
http://doc.guandang.net/ns/coordinet
或向原子能机构安全协调科(P.O. Box 100, A-1400 Vienna, Austria)索取。 其他安全有关出版物
根据原子能机构《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C款之规定,原子能机构提供和促进有关和平核活动的信息交流并作为其成员国间信息交流的中介机构。
核活动方面的安全和防护报告作为资料性出版物以其他丛书的形式特别是以原子能机构安全报告丛书的形式印发。安全报告可介绍良好实践,并提供能够用于满足安全要求的实例和详细办法。安全报告既不规定要求也不提出建议。
包括安全有关销售出版物在内的原子能机构其他丛书是技术报告丛书、放射学评价报告丛书和INSAG丛书。原子能机构还印发关于放射性事故的报告和其他特别销售出版物。未标价的安全有关出版物以TECDOC丛书、临时安全标准丛书、培训班丛书、原子能机构服务丛书和计算机手册丛书的形式以及作为实用辐射安全手册和实用辐射技术手册印发。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核安全、辐射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
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下述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
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安哥拉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阿塞拜疆
孟加拉国
白俄罗斯
比利时
贝宁
玻利维亚
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博茨瓦纳
巴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喀麦隆
加拿大
中非共和国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塞浦路斯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芬兰
法国
加蓬
格鲁吉亚
德国
加纳 希腊 危地马拉 海地 教廷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大韩民国 科威特 拉脱维亚 黎巴嫩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里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纳哥 蒙古 摩洛哥 缅甸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丹 瑞典 瑞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塔吉克斯坦 泰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突尼斯 土耳其 乌干达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委内瑞拉 越南 也门 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 赞比亚 津巴布韦
机构《规约》于1956年10月23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上通过,于1957年7月29日生效。机构总部设在维也纳。机构的主要目标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及繁荣的贡献”。
IAEA,2002年
需要翻印或翻译本出版物所含资料时,请与国际原子能机构(Wagramer Strasse 5, P.O. Box 100, A-1400 Vienna, Austria)书面联系,以取得许可。
国际原子能机构印制
2002年7月·维也纳
STI/PUB/1093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安全标准丛书 No. GS-R-1
核安全、辐射安全、
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
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安全要求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2002年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这一套安全标准丛书还以阿拉伯文、英文、
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出版。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
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02年
STI/PUB/1093
ISBN 92-0-513402-3
ISSN 1020-5853
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和运输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的基础结构
前 言
总干事 穆罕默德 巴拉迪
原子能机构的法定职能之一是在为和平目的发展和应用核能中制订或采取旨在保护健康、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标准、使这些标准适用于机构本身的工作及援助工作,以及应当事方请求,使这些标准适用于依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所进行的工作,或应某国请求时,适用于该国在核能领域的任何活动。
以下咨询机构指导安全标准的制订: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ACSS)、核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NUSSAC)、辐射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RASSAC)、运输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TRANSSAC)和废物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WASSAC)。成员国在这些委员会中有着广泛的代表性。
为确保获得最广泛的国际共识,在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核准之前(针对安全基本法则和安全要求)或在出版委员会(针对安全导则)代表总干事核准之前还将这些安全标准交给全体成员国以征求意见。
原子能机构的安全标准对成员国来说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可以自行决定采纳这些标准以在有关其本国活动的国家条例中使用。这些标准就原子能机构本身的工作而言对原子能机构具有约束力, …… 此处隐藏:109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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