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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8)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2
导读: 第293条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第三节鉴定 第294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效的情况下应根据

第293条鉴定项目当事人未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等签字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决定处理意见,并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表述。

第三节鉴定

第294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第295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无效或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法律法规、相关国家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择相应专业工程的计价依据和方法进行鉴定。第296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可报请鉴定项目委托人向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发出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并指明应书面答复的期限及其不答复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297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鉴定项目各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书征求意见稿昀书面复函后,应对不同意见认真复核,修改完善后再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

第298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其他需说明的事宜;

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第299条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委托鉴定项目的鉴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定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时,应照相应法规提前向鉴定项目委托人申请延长鉴定期限,并应在此期限内完成鉴定工作。

经鉴定项目委托人同意等待鉴定项目当事人提交、补充证据的,质证所用的时间不应计入鉴定期限。

第300条对于已经出具的正式鉴定意见书中部分缺陷的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应通过补充鉴定作出补充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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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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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731-********、85210258第十五章 工程计价纠纷、投诉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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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01条相关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

1.对工程造价纠纷需待调解的问题必须有纠纷当事人各方加盖各自法人资格的行政公章;对工程计价的投诉、投诉人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

2.工程计价的当事人各方面应两方以上相关当事人具备执业资格(注册造价师、注册造价员,并提供执业资格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工程计价纠纷还需提供纠纷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招投标书,图纸,签证,隐蔽工程记录,有关技术文件等相关资料原件。

4.工程计价的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投诉依据及关证明材料;

(4)相关的诉求及主张。

第302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受理进行审查,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锁投诉事项的收受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301条规定的;

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二节招标控制价的投诉与处理

第303条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第304条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305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

第306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应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307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第308条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0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三节工程计价过程中的投诉与处理

第309条投诉与调解处理程序:

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管理制度》的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第310条调解

1.专家调解

在保障纠纷当事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纠纷事项调解部门的工作人员(专家组织调解,纠纷当事人享下列权利:

(1) 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 要求关调解人员回避;

(3) 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当事人需要调解解决的问题,由受理该纠纷事项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的负责人确定相关专业人员负责调解。

(1) 具体负责调解的专业人员对纠纷当事人需待调解的问题,要进行细致的了解,熟悉掌握纠纷问题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对纠纷的问题有不同意见,应要求其提交相关资料。

(2) 具体负责调解的专业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工程计价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受理该纠纷事项部门的负责人审定后,拟稿函复。报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3)针对负责调解的专业人员的调解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及工程计价规定,主管领导应科学的、客观的、公平公正的进行审核。查验负责调解的专业人员的函复意见,对符合函复要求的调解,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并予以签发;对不符合函复要求的调解,提出不同意或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第311条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节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诉与处理

第312条照建设部令第149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同时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4.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5.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313条照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造价工程师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不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 …… 此处隐藏:251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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