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6)
页码,8/113定额解释说明
第216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金额,应照发包人签约提供的单价和数量从进度款支付中扣除,列入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中。
第217条承包人现场签证和得到发包人确认的索赔金额应列入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中。
第218条进度款的支付比例照合同约定,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第219条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支付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
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
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
(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
(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
(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
(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
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
(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
(2)本周期应扣减的金额;
5.本周期实际应支付的合同价款。
第220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计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
第221条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第222条若发包人逾期未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
第223条发包人未照本办法第220第~第222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224条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承包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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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竣工结算与支付
Top Previous Next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25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第226条
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第227条
当发承包双方或一方对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时,可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申请对其进行执业质量鉴定。第228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的竣工结算文件进行质量鉴定,宜本办法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第229条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竣工结算文件报送该工程管辖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文件应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230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工程合同;
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
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投标文件;
7.其他依据。
第231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第232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计算。
第233条其他项目应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暂估价应本办法第171条~174条的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合同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如余额归发包人。
第234条规费和税金应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计算。
第235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第三节竣工结算
第236条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
件。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没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权根据已资料编制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办理竣工结算和支付结算款的依据,承包人应予以认可。
第237条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下表规定的核对时间核对,并提出核对报告。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可在下表规定的核对时间上延长14天的核对时间。
第238条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竣工结算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核对完毕。
第239条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240条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核对结论与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不一致的,应提交承包人复核;承包人应在14天内将同意核对结论或不同意见的说明提交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异议后,应再次复核,复核无异议的,7天内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字确认,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复核后仍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照合同约定价款争议的解决方式处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的竣工结算文件已经承包人认可。
第241条对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指派的专业人员与承包人指派的专业人员经核对后无异议并签名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除非发承包人能提出具体、详细的不同意见,发承包人都应在竣工结算文件上签名确认,如其中一方拒不签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序号工程竣工结算书金额
核对
时间1
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天2
500~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天3
2000~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天4
5000万元~1亿元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天51亿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书之日起90天页码,9/113定额解释说明
1.若发包人拒不签认的,承包人可不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并权拒绝与发包人或其上级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重新核对竣工结算文件。
2.若承包人拒不签认的,发包人要求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承包人不得拒绝提供竣工验收资料,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 此处隐藏:245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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