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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2
导读: 网 址: 服务热线:0731-********、85210258 第九章 合同价款调整 Top Previous Next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43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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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热线:0731-********、85210258

第九章 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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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43条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物价变化;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第144条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145条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第146条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第147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价款调整的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对发承包双方履约不产生实质影响,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直到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处理。

第148条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第二节法律法规变化

第149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照省级或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150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本节第149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第三节工程变更

第151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其相应的综合单价除合同另约定外,应照下列规定调整:

1.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应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2.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的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15%以上部分,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计费程序、人工工资单价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发布的参照市场价确定,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应予保持。

3.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应照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152条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计算。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本节第15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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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说明

3.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

4.新增工程量项目时,引起新增措施项目,其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本办法第151条(二款的规定确定。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如果承包人事先将拟实施的施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7天内发包人没确认的视为已经同意该方案,措施项目费实调整。

第153条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第四节项目特征不符

第154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特征被改变为止。

第155条承包人应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章第三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五节工程量清单缺项

第156条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照本章第15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第157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照本办法第15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

第158条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照本办法第151条、第152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六节工程量偏差

第159条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

第160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本章第三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本办法第151条(1)、(2)的规定调整。

第161条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160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单价项目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偏差数量调整。

第七节计日工

第162条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第163条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合同约定提交下列报表和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第164条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 …… 此处隐藏:237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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