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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2-02
导读: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9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00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第101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99条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00条招标控制价应由具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第101条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102条招标控制价应照本办法第105条~110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103条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104条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关资料根据关规定备查。

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105条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06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107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08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本办法第64条和65条的规定计价。

第109条其他项目应下列规定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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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说明

1.暂列金额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110条规费和税金应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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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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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111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112条

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116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第113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第114条

投标人必须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第115条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第二节编制与复核

第116条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17条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所需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第118条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19条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本办法第6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照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确定。

第120条其他项目应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121条规费和税金应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确定。

第12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第123条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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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价款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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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第124条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125条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126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约定内容

第127条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128条合同中没照本办法第127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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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解释说明

服务热线:0731-********、85210258第八章 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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