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南最新清单计价规范及定额解释(2)
第47条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时又称投标人。
第48条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49条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0条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1条单价项目
页码,2/113定额解释说明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第52条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第53条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第54条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第55条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56条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第57条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第58条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第59条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第60条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第61条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或省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第62条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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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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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计价方式第63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64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65条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66条规费和税金必须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67条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照本规范附L 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第68条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计划提供。
第69条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70条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算。
第71条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节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72条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73条承包人应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74条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四节计价风险
第75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76条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本办法第159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
第77条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本办法附L 表2或附L 表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第167~169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78条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79条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本办法175条~177条的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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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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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80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第81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第82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第83条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 此处隐藏:2208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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