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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进化版,访(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时候,必须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 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 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 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 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 增加一条作为 93 条 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 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 院。 第九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 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 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 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 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 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 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 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 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 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 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 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 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 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第九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 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 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 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 如果是国家财产、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 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 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 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采 被告人的财产。 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 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 拆分为 99、100 两条 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 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 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 增加一条作为 101 条 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 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 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章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三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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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 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 期。 过期。 增加一款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 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 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一百零四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 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零五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 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 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 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 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九章其他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 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 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理人或者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 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 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 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 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 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 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 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 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 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 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 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 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报案人、 控告人、 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 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 材料, 应当按照管辖范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 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 此处隐藏:3374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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