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专业资料 >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进化版,访(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13
导读: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 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 被告人会见和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 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 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 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 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恐怖活动犯罪、 特 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 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 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 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 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 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 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本条第一款、第 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 36 条拆分为第 37、38 两条。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 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 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 审查起诉 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 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 增加两条作为 39、40 条。 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 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 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 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 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 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 不得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 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 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 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 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 的行为。 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 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 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 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 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 护人辩护。 第四十四条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 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 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 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 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五条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4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 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 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 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 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 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 关。 增加两条作为 46、47 条 第四十七条 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 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 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 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 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 正。 第五章证据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 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 料,都是证据。 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 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 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 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 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 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 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 实验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 根据。 第四十九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 增加一条作为 49 条 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 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 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 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 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 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 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 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 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 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 查。 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 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 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 使用。 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的证据,应当保密。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 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 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 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 合理怀疑。5

在现有资料进一步整理,更加方便和对比。

增加 5 条,作为 54-58 条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 集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 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 符合法定程序, 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 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 以排除。 在侦查、 审查起诉、 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 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 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 …… 此处隐藏:438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进化版,访(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5241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