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与我国当前的按劳分配
马克思所设想的未来社会主义模式的分配理论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有着许多相同之处:
(1)按劳分配的本质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按劳分配同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为尺度分配个人消费品,是消灭了剥削的,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消费品分配模式。(2)按劳分配都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按劳分配总是以一定经济基础为条件而存在的,马克思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1](P306)。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全民所有制,而且整个社会就只有这一种公有制形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都是公有制,这就决定了按劳分配的经济基础的一致性。(3)按劳分配制度下的劳动者都实现了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并且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这是由于社会的经济基础都是公有制,消除了劳动和资本的对立、消灭了剥削。(4)按劳分配所得的产品并不都是自己所有劳动的回报,而是都有所提取和扣除。马克思的按劳分配进行了下列提取和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2](P16-17)。在我国同样如此,国家通过税收等形式把这些需要从劳动者所创造的总价值中提取和扣除。与我们过去的理解有很大的不同,由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实践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设想处于不同的社会时代背景,还不具备马克思所设想的前提条件,因此,我国现阶段所贯彻的按劳分配的实现模式同马克思构想的未来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实现模式相比,具有很多不同点:
(一)按劳分配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不同。马克思按劳分配理论实行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商品经济不复存在。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革命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爆发,那里具备了相当发达的社会生产力,因而无产阶级在夺取政权后,经过一段过渡时期便进入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社会。在这一社会阶段里,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实行单一的公有制,生产资料由全社会共同占有、支配和使用。同时由于整个社会不存在不同38的利益主体和对立阶级,再加上生产力高度发达、物质产品非常丰裕,已经能够取消市场和超越商品经济,因而商品货币关系已经消亡。在消亡的商品货币关系下实行的按劳分配也就直接从社会中取得,每个生产者不再需要交换自己的产品。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在生产力相当落后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到现在生产力水平仍然比较落后,社会的物质财富还没有达到极大丰富,消费品还不能充分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不具备实行马克思那种按劳分配的物质条件。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按劳分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遵循价值规律的按劳分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经济主体,各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不同,各自的经济利益不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的原则不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按统一标准进行直接分配,而是要分别对企业联合劳动和职工个人劳动作两层次的估量。相应地,劳动报酬也要经过先集体后个人两个层次的分配,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与自身的辛勤劳动、劳动的熟练程度等劳动因素有关,而且还与其所在企业占有生产资料状况、经营好坏有密切关系。按劳分配完全置身于市场环境之下,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按劳分配主体不同。马克思意义上的按劳分配的主体是国家,他所设想的未来社会是单一的公有制社会,全社会就是一个统一的分配单位,每一个劳动者直接把他的劳动贡献给社会,然后由一个社会中心(国家)根据各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直接分配给他们相应的个人消费品,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同为国家。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微观主体是企业。只能在公有制的企业范围内按统一标准按劳分配,实行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原则。具体说
来,一方面,企业是生产的主体,产品都是企业员工的联合劳动产品;另一方面,各企业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之间的差别很大,只有承认差别,才能调动所有企业的积极性。所以,只能在企业内部实践按劳分配,而不是在全国。企业成为分配劳动成果的微观主体,国家在分配过程中扮演着宏观主体,对整个社会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确保社会的公平,我国分配微观主体和宏观主体是不同的。(三)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原则是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而我国按劳分配体现的是等价交换的原则。马克思在设想未来社会的按劳分配时认为,“等价交换的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交换的内容不再是价值,而是劳动,交换的形式不再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因为在马克思的未来社会里已经不存在商品经济。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内在地客观地要求等价交换,要求承认差别,而且我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按劳分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激发竞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在现实中表现为:多劳不一定多得,少劳不一定少得。城乡差别、地区差别、脑体差别是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存在,消除“三大差别”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人为否认、强制消除“三大差别”只会使大家都贫穷。(四)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不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劳动券”,劳动者在劳动过程结束后,“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凭这些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份消费资料“[3](P304)。而且劳动者所领得的这份消费资料是实物形式的,而非价值形态的货币,可以直接消费。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商品货币的形式,其具体实现模式是:劳动———商品———企业货币收入———货币工资———商品。在这里,劳动力也是商品,经过市场交换,才能形成企业货币收入,通过企业内部的分配,劳动者得到货币工资,货币工资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而不是类似劳动券的“证券”,劳动者用所得的货币工资去购买商品。由此可见,我国劳动者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得到的是价值形态的货币。因此可以更准确地说我国的按劳分配是个人的收入分配方式,而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方式。(五)获得消费资料的具体劳动的差别。马克思在《费尔巴哈》中曾经设想: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每个人有可能随自己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同时,在未来社会中劳动者的培养费用将由社会承担,于是复杂劳动所创造的成果,即比较大的价值也归社会所有,工人本身没有任何额外的要求。这些均表明,未来社会的分配不必再考虑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劳动差别依然存在“,劳动还只是人们的谋生手段。历史上形成和遗留下来的旧的分工还不可能完全消失,消灭旧的分工的前提是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生产技术水平极大提高,显然在我国现阶段还做不到这一点,人们还不可能完全摆脱旧分工的束缚,达到全面发展的程度。因此在劳动差别依然存在的条件下,劳动还不可能从一种负担变成为人们生活的自然需要,只能被当作谋生的手段。
(六)按劳分配中的“劳”的量的区别。马克思按劳分配中的“劳”是生产者的“个人劳动”,而这个“个人劳动”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我国现阶段按劳分配中 …… 此处隐藏:350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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