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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验协会)(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 号令));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⑶ 原材料外观用感官检验,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⑷ 要求大样与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第123

号令));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⑶ 原材料外观用感官检验,是否有肉眼可见的杂质;

⑷ 要求大样与提供的小样质量一致;

⑸ 必要时,做理化和卫生检验,检验内容见相关标准。

⑹ 生产肉制品的企业还需查验肉类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以及采购合

同。

2、食品包装物:包装物的外观检验如下项目:批量印制包装物要求供方提供材质、目测感官

小样,根据小样的质量对批量印制包装物进行验收:

⑴ 对纳入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包装物,应使用获证的产品。

⑵ 对规定选用的材质要求注明,是否是食用材质,提供检验报告单,验收时对材质进行核对; ⑶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⑷ 几何尺寸用卷尺或游标卡尺测量;

3、洗涤剂、消毒剂的验收方法:

⑴ 包装是否完好。

⑵ 是否有产品标识及产品状态标识。

⑶ 性能以供方提供的自检报告或合格证明进行验证。

第十五条 必须对所购进的食品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建立

查验记录。

1、记录的内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

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2、对验收合格的填写验收入库单,并有质量登记,及时入库;对验收不合格物品有处理结论,

并不得入库。

3、查验记录资料必须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六条 食品加工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

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人员,发现一次予以警告,并罚款200元;发现二次扣除

500元;发现三次及以上者调离岗位或开除;对有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节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第十八条 为避免因误解而影响产品或工作质量,委托生产或检验必须正确界定、经双方同

意并严格控制。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的职责。合同

必须明确说明质量受权人在批准放行销售每一批产品时,如何履行其全部职责。

第十九条 应有书面合同,阐明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

第二十条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它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

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委托方应负责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评估,对受托方的资质条件、厂房设施和设备、

技术水平、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进行详细考查,确认其顺利完成委托工作的能力,

确认采用委托方式仍能保证遵照执行本规范阐述的原则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应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产品标准和其它法定

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让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

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有可能对受托方的厂房、设备、人员及其它物料或

产品造成的危害。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应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委托方应确保受托方发运来的所有已生产的产品和物料均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或该产品已由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

第二十五条 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称职人员,以顺利完成委托

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受托方应确保所有收到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

第二十七条 受托方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应签订合同,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

技术性条款应由具有制品技术、检验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

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并经双方同意。

第二十九条 合同应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销售每批产品的方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

产品标准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

合同应阐明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批准放行使用、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

制);同时也应明确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阐明受托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

第三十条 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应由委托方保存;或由受托方保存,但委托方能够随

时调阅或检查。在委托方质量缺陷处理或产品召回处理的操作规程中应有明确而详

细的规定,即当出现投诉或怀疑有缺陷时,委托方必须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

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

第三十一条 合同应允许委托方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质量审查。

第三十一条 委托检验合同应明确受托方同意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查。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控制流程:

进行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建立合格供方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

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质量评估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 )——明确采购要求——签订质量保证协议——实施采购——对采购产品进行验证(食品原料、包括辅助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包括食品包装物及洗涤剂、消毒剂等验收的内容包括:供货方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或同批次检验报告(简称三证)复印件 )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记录每批采购的原辅料供货者的名称、联系方式、进货名称、数量、日期等内容;——建立食品添加剂进货台帐和使用记录,保证购进的食品添加剂与使用记录应一致——记录各种购进原辅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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