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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验协会)(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第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 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产品名称、

第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通常应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第十六条 用于产品生产或检验用的主要或关键设备,应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

洁、维修和维护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产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

第十七条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

生产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标明清洁状态。第十八条应尽可能将闲置不用的设备

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有故障的设备应有醒目的状态标识。

第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第五节 校准

第二十条应确保生产和检验使用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

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第二十一条应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

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应特别注意校准的量程范围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第二十二条衡器、量具、

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第二十三条

超出校准合格标准的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如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按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

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有相应的记录。

第六节 生产用水

产品生产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应至少采用饮用水作为生产用水。

第二十五条饮用水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纯化水应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第二十六条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

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第二十七条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

应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

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

第二十八条应对生产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九条纯化水的制备、储存和分配应能防止微生物的滋生。

第三十条应按照书面规程消毒纯化水管道和及必要时包含其他供水管道,并有相关记录。操

作规程还应详细规定用水微生物污染的警戒限度、纠偏限度和应采取的措施。

第七节 设备的清洗消毒

第三十一条规范生产设备清洗消毒制度,满足设备的清洗消毒要求,达到设备的清洗消毒效

果。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的控制:

1、定期维护保养:对所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有专人负责维修保养管理,一月一小保养,半

年一次大保养,确保设备正常工作。2、定期清洗消毒:为了确保产品质量对生产设备、

设施,根据不同要求,定期用灭菌液消毒处理(当班一次、一周二次、批批处理)由

操作人员实施,并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

3、操作人员应对所操作的机器设备的性能、运行情况十分熟悉,能及时排除各种故障,并熟

悉机器保养的程序和时间,以确保机器设备正常运转。同时操作时应严格遵守操作规

程,并认真做好防护工作。

4、认真执行当班生产人员交接班登记制度,明确工作职责,预防事故发生。

5、操作人员在使用设备期间必须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设备使用寿

命。

6、在工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工作后对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备清洁卫生。

7、坚持班清班洁,每班停车后,应及时打扫车间卫生,对机器设备、设施及时进行卫生保养,

检查机器设备是否正常,发现故障应及时汇报处理。同时对仪器、仪表,要经常进行

校对,定期检查并登记清楚。

8、停产、复产前后应对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控制情况进行登记。

9、生产设备应专人保养,并建立使用、维修、保养档案。

10、当班人所使用的设备,如因使用不当而发生损坏的,应要求使用者按设备修理费的高低

酌情进行赔偿。

11、经常对设备电源、电路、电压进行检查和维修。

12、相关记录必须保存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相关记录

《设备检查维修保养记录》

《检修记录》

《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记录》

*设备维修、保养和清洗消毒控制流程:

配备适宜的设备——建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 ——制定设备维修、

保养和清洗消毒计划——按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并建立记录

——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对生产设

备进行状态标识——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

相关记录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应能确保生产用水达到设

定的质量标准 .

第四章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及外协加工品的采购管

理制度(包括查验制度)

第一节原则

第一条 对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及对供方进行控制,保证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要求,避免

由于供应商不能按质、按时、按量供货所产生的失信风险。

企业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受委托企业应当在获得生产许可的产品品种范围内与委托方约定委托加工协议,并向

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二)委托加工食品包装标识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条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

(一)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

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和与购进批次产

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

(二)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自行检验

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

(三)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向供货者索

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

验记录内容一致。

第二节 原辅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

第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对所有生产用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

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评估,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

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质量风险、物料用

量以及物料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及其它部门的

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做出质量评估。

第四条 应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

估方式、质量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质量评估人员的组成及资质,确定现场质量评估

周期以及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

第五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

被指定的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 现场质量评估应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具备检验条

件。应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

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 …… 此处隐藏:225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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