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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新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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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审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理。

25.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答案:

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26.[案情]原告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乙及丙公司。起诉状中称,被告乙原是其营销部经理,被丙公司高薪挖去,在丙公司负责市场推销工作。乙利用其在甲公司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将甲公司的销售与进货渠道几乎全部提供给了丙公司,甲公司因而损失严重,请求乙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申请不公开审理,以避免商业秘密泄露于第三人。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答案:

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及进货渠道,对甲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关系,一旦公开,很可能使其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甲公司认为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审理是合情合理的,也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原告不公开审理的要求。

27.案情]原告张某诉被告韩某合伙纠纷一案,原告方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其与被告方合伙经营饭馆的合同关系。此案经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被告方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处理此案。沈某经过调查审理,判决维持原判。

[问题]

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在程序上是否正确?

答案:《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我国人民法院最主要的审判组织形式,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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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适用其他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都必须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而且除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可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外,按其他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沈某一人审理此案,在程序上显然是不正确的。

28.甲诉乙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在开庭审理前,甲以合议庭成员丙与乙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申请丙回避,又以书记员丁是乙的同学为由申请丁回避,请问对于丙、丁的回避分别由谁决定?( )

A、审判长、审判长

B、合议庭、审判长

C、院长、审判长

D、院长、院长

答案:C

29.自1993年3月,户籍在浙江甲县的张某与陈某来到北京朝阳区,在华新建筑公司打工并一直住在朝阳区。2001年12月,张某因父亲生病在北京住院治疗,向陈某借款1万元。2002年3月,张某辞职回到浙江老家甲县。因在浙江老家找工作不顺利,2002年10月,张某再次回到北京,在东城区龙泰机电公司打工并住在该公司集体宿舍中。2003年8月,陈某开始催促张某归还所借的1万元,但张某迟迟不还。2003年10月,陈某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浙江甲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案关键在于经常居住地的判断。在本案中,被告张某虽然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居住一年以上,但是起诉时,张某并未居住在朝阳区,而是居住在东城区,而其在东城区居住又未达到一年以上,因此在本案中,张某事实上并没有经常居住地。

30.户口在北京甲区的李老太太早年丧夫,含辛茹苦将其三个儿子抚养长大。目前,老大落户广州市乙区,老二落户上海市丙区,老三落户成都市丁区。然而,三个儿子却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2003年4月,李老太太因无生活来源并无钱看病,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三个儿子支付赡养费。对于该案,哪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答案:对于该案,北京市甲区、广州市乙区、上海市丙区、成都市丁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1.位于沈阳市A区的甲贸易公司和位于北京市B区的乙家具公司签订一份木材买卖合同,由沈阳甲贸易公司卖给北京乙家具公司一批木材。合同约定,双方在长春市C区交货;此外,还约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合同签订后,由于甲贸易公司未能及时向乙家具公司支付该批木材,导致乙贸易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家具,就甲贸易公司的违约给乙家具公司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执,乙家具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该案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答案:该案应该由被告沈阳甲贸易公司住所地的沈阳A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但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两个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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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该协议管辖无效。从合同纠纷的法定管辖角度来看,由于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长春市c区,而该买卖合同又没有实际履行,因此作为约定履行地的长春市C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

3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 …… 此处隐藏:272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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