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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1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该案例中,

17.李某将自己所有的录像机托付给刘某代为保管,刘某的邻居王某借用录像机,后不慎损坏。李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损失。法院追加王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并聘请张某鉴定录像机的损坏程度。该案例中,存在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有( )

A、人民法院和刘某王某之间

B、李某和王某之间

C、人民法院和张某之间

D、刘某和张某之间

答案:AC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为核心,其中一方必然是人民法院。

18.下列哪项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2002司考卷三30题)

A.原告与其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B.证人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C.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D.人民法院与指定的鉴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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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答案: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

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20.甲公司向被告乙公司住所地A区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A区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件由合同履行地B区人民法院受理更为合适。此时,A区法院能否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A区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B区法院。

21.刘枫自幼由伯父抚养,成年后一直与伯父住在一起,直到伯父1996年11月去世。因为伯父遗留的房屋问题,刘枫与伯父的儿子刘毅发生争议,刘枫一气之下,到外地工作。1999年10月,刘枫回来后,刘毅仍然不肯搬出伯父遗留的房屋,刘枫以自己是该房屋的遗嘱继承人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法院以刘枫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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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否正确?

答案:

法院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对于刘枫的起诉,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经查,认为刘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并且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此时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刘枫的诉讼请求,而不应当裁定驳回刘枫的起诉。

22.王某自2001年起在苏州市经营一火锅店,领有营业执照。2004年,王某将火锅店转让给张某经营,但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2005年的一天,张某在经营中,因煤气罐爆炸,致使田某和高某受伤,现田某与高某分别把张某告上苏州的虎丘区法院,请求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在诉讼中,原告又要求把王某作为被告,让两被告共同赔偿。

问:(1)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应当做哪些准备工作?

分析:(1)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田某等起诉的是张某,张某是实际经营者,当然是本案中适格的被告。《民诉法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未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更名手续,业主仍为王某,而此时的实际经营者是张某,当顾客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时,应将两人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而根据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追加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原告提出追加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的申请后,法院应当予以接受。退一步而言,即使当事人不提出申请,法院依职权也应当予以追加。

此外,在该例中,两位原告分别提起诉讼,告的是同一被告,造成损害的又是同一事件,所以法院还应当考虑是否要把两个诉合并审理。

(2)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限期被告提交答辩状并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③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

④合议庭审判人员审核诉讼资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

⑤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本案中法院应当通知和追加王参加诉讼。

23.原告李某于2001年9月1日向某基层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夫妇返还欠款1万元,并在起诉时向法院提交了起诉状以及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据一份。该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确定由某法官独任审理,并通知被告应诉答辩。在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的情况下,独任法官于同月27日上午按照简易程序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债务关系,并辩称,自己一家根本不认识原告,借条是因2001年4月26日其装有房产证的手袋被冯某抢走,其后冯某又带原告李某到张家用刀胁迫其一家人签订的,并威胁如报案就杀死其全家。因此,被告方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事发后张氏一家也没敢报案。2001年9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方于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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