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2)
赵某在银行开设临时帐户后,消除了因协议书中约定不明、对方无法将投资款到位的因素。康某仍然拒绝履行义务,即出现了新的法律事实。因此赵某第二次起诉的诉讼理由不同于第一次诉讼。其次,第二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亦不相同(第一次诉讼并未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因此赵某前后两次起诉所提出的是两个不同的诉,不属于更行起诉。法院适用“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原审原告起诉实属不当。
6、1994年10月,M报社和该社编辑陈某接受A电影摄制组和B国际展览公司的委托,将《N》电影剧本缩写成故事梗概。委托人没有告知报社《N》剧本的作者,报社根据摄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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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电影开镜广告上查出了该电影剧本署名为“首席编剧汪某某”,即在该故事梗概上注明“据汪某某同名电影剧本缩写”,刊登于M报。而李某参加了《N》电影剧本的创作当他看到M报刊登的故事梗概上仅注明有汪某某时,便向M报社和陈某提出异议。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M报社、陈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M报同样位置刊文澄清事实,赔礼道歉,并偿付剧本使用费5万元,赔偿其损失3万元。
问题:本案是否出现了诉的合并?属于什么类型的诉的合并?
分析:本案属于诉的合并,既有诉的主体合并,也有诉的客体合并。原告李某以M报社和陈某为共同被告,即为诉的主体合并。李某同时提出两个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之诉,和侵犯名誉权的侵权之诉,这是诉的客体合并。因为基于同一事实,符合诉的客体合并的条件,法院当合并审理。
7、2001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四份果脯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乙公司通过海运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甲公司接受时发现到港货物与合同和信用证约定不符,且所有货物都处于腐坏状态。后货物依进出口管理和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被销毁。甲公司为该批货物的运输和处理,支付了运输、码头、检验、仓储及销毁等相关费用。为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四份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提起反诉称:2001年6月,甲、乙双方就丙公司欠乙公司货款一事曾达成协议,约定甲公司代替丙公司偿还欠乙公司的全部货款。此后甲公司未偿还该款项。故请求判令甲公司偿付货款及利息。
问题:乙公司提起的反诉是否成立?
分析:反诉成立的条件包括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本案的关键是看乙公司提起的诉与本诉是否满足反诉成立的实质要件,即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关系,是指反诉与本诉在诉讼请求和诉讼理由上,以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为根据。乙公司提起的反诉与本诉不是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法律关系,其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不能成立反诉,当告知乙公司另案起诉。
8、刘某在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说服下投保,保险公司签发了“老来福终生寿险”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之后刘某因病住院,刘某依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医疗费,保险公司以刘某带病投保为由拒绝给付。刘某遂以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公司认定刘某带病投保的根据是刘某诊治医院的病历记录,而病历记录中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来源于口述,这种口述是刘某亲属所为。刘某提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依法向刘某说明保险条款,证人为刘某同事。
问:(1)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2)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
分析:首先看第一个问题:刘某的同事能否成为原告方的证人?
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均可以作为证人,刘某声称该同事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在场,则尽管被告方否认,但仍不妨碍其成为原告方的证人,被告方可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反驳,否定其在场的真实性。
证人与原告系同事关系,虽然证人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并不影响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资格,但是,证人的身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法院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的真实性加以判断。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一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病历记录虽然来源于人的口头陈述,但一旦记录下来,便成为书面证据,因而属于实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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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二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保险公司所提供的病历记录属于书证,就书证本身的形式而论,因其中间没有经过复制、摘抄等环节,因而属于原始证据。原始证据相对于传来证据具有较大的可靠性或真实性。
但这仅仅是问题的一方面,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就该病历记录的内容而言,它所包含的口述内容不是病患者本人所做出的,而是其亲属代为做出的,因而该口述的内容经过了中间转述,又属于传来证据。刘某亲属所做的口述相对于刘某本人所做出的口述,在真实性上相对较低。 此外,如果按照英美的证据规则来分析,则该病历记录又属于证人证词范畴中的传闻证据,而刘某亲属的口述则属于传闻的传闻,其证明力要打两次折扣。
再看第二个问题中的第三问:保险公司提供的病历记录是属于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该病历记录是关于刘某投保前患病的记载,单独、直接地反映了原告投保前已患有多种疾病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属于该案的直接证据。
9、原告诉称:原告的亲属林志圻在乘坐被告生产的日本三菱吉普车时,因前挡风玻璃在行驶途中突然爆裂而被震伤致猝死。请求判令被告对林志圻之死承担责任,给原告赔偿丧葬费、误工费、差旅费、鉴定费、抚恤金、教育费、生活补助费等共计人民币50万元。
被告辩称:经玻璃生产厂家两次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建材局安全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质检中心)的分析测试,都认为事故车的挡风玻璃是在受到较大外力冲击的情况下爆破的。无论是《产品质量法》第29条第1款(修订后的条款为第41条第1款),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第2款都规定,产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两个严格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产品存在缺陷;第二,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的缺陷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事实已经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也就是说不存在产品缺陷,因此谈不上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问:原告和被告的说法是相互冲突的,你同意哪种说法?
分析:《民法通则》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产品质量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角度出发,将产品责任归责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证据规定》第4条第6项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该类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在受害人和生产者之间的分配是很明确的,即受害人应当证明侵权行为的三个构成要件:1、产品存在缺陷;2、因产品缺陷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生产者如否认受害人的权利主张,应就阻碍受害人权利发生的法定事由进行举证。
本案作为特殊侵权诉讼案件,原告方已经证明因使 …… 此处隐藏:2970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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