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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12
导读: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法律的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2)如果被告一方不同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如何处理?

(3)在开庭审理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应如何处理?

分析:(1)根据法律的规定,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的管辖法院是基层法院,因此,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这一法定要求。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争议数额不大,仅有一万元,法院受理案件后,通知被告应诉并进行答辩,但被告没有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及时应诉答辩。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和提交的有关证据,法院初步认定该案为简单的民事案件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是可以的。

(2)如果被告方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说明其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条件要求,如双方当事人对涉诉纠纷争议很大,不属于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受理案件的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异议,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法院应予接受,依法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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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本案的开庭审理中,被告方坚决否认与原告一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了被告与原告之间对案件事实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从被告在法庭调查中向法庭所讲述的借据产生的情况来看,法官应该可以感到案件的背后甚至可能隐藏着刑事犯罪。说明所诉案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所要求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要求。在此情况下,应当说案件是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下去了,法院应当及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补充说明:本案是发生在广东省四会市法院的一个真实案件。虽然此案从原告起诉到法院判决只花了一个月左右的时间,似乎符合了诉讼效率的要求,及时审判了民事案件。但本案诉讼在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审判程序的具体适用中有许多值得总结的经验教训。后面发生的故事是:在被告夫妇自杀身亡后,本案中的独任法官被检察机关以玩忽职守罪提起了刑事指控。虽然最后省高级法院审判认定罪名不能成立,但该法官最终也没有再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12、香港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签定的许可销售合同而无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而提起上诉。上诉审法院在数月后对该上诉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上诉人又向法庭递交了第二份上诉状,并提出了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 问:(1)上诉人的上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2)对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是提交的第二份上诉状和提出的新的上诉主张,法院应如何处理? 分析:本案提起上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必须是法院第一审裁判中的当事人;上诉必须针对第一审法院做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而提起;上诉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须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提起;上诉人须提交上诉状。 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时又提交新的上诉状和提出新的上诉请求和主张,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上诉的条件包括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形式均已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上诉审的范围,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理。本案开庭审理中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状和新的上诉请求都不符合上诉审的有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应不予接受和审理。

13、王某与李某因合同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的10日以内交付全部货物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李某不服,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仍然不服,向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在审查再审申请期间,王某申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已申请再审,便裁定中止执行。在裁定中止执行以后,二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决定再审,并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试问:本案在程序上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

分析:该案在程序上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1)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不因此而停止原判决的执行,王某有权申请执行,法院不应该裁定中止执行。一审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是错误的。

(2)对决定再审的案件,在尚未再审之前,只能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而不能裁定撤销原判,因为案件还未进行实体审理。

(3)中院审判委员会只能讨论决定是否再审,不能进行实体审理,决定撤销原判。是否裁定撤销原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发回一审重新审判,由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再审以后作出决定。

14、1996年5月,三门峡市思瑞公司与银川市水果批发公司在三门峡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思瑞公司于1996年7月底前供给水果批发公司苹果2千件,每件30斤,每斤单价为1元钱,共计货款6万元。同年7月,思瑞公司将苹果运至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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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火车站,并将苹果卸在该火车站货场里,被告以苹果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为由,拒绝提货和支付货款。因天气炎热,在货场里的苹果开始腐烂。思瑞公司在来不及起诉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苹果采取措施。法院在接到申请后,在5日后,裁定变卖这批苹果。问:

(1) 思瑞公司是否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

(2) 法院在接受申请时,应要求思瑞公司履行什么义务?

(3) 法院在5日后作出裁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依照有关法律,思瑞公司应向哪个法院提出处理苹果的申请?

(5) 如果思瑞公司要起诉,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6) 思瑞公司必须在什么期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分析:

(1) 思瑞公司有权申请法院处理苹果。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诉前财产保全行为。

(2) 思瑞公司应当为此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应当为此提供担保,不提供提保的,法院驳回申请。

(3) 法院5日后作出裁定是错误的。诉前财产保全应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

(4) 应向银川市法院提出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

(5)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民诉法意见》第31条的规定,在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本案中,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以及合同履行地点都在水果批发公司所在的银川市,所以思瑞公司应向银川市法院提起诉讼。

(6)思瑞公司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的15日内起诉。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本案中,思瑞公司必须在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解除财产保全。

15、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2000万元,买方B公司在受领A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后,因经营严重亏损无法按时交付货款,后A公司起诉到法院,胜诉。B公司逾期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经查B公司在某城市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在甲银行有存款500万元,对某一经过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乡镇企业享有债权200万元,由于该乡镇企业拒绝履行债 …… 此处隐藏:283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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