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3)
1.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 物。一般情况下,应掌握原件、原物优先规则,坚决要求对方出示原件原物,并认真辨 认和审查对方当事人出具的书证、物
证、视听资料原件、者原物,判断其复印件、复制 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下列情况之一可以除外: A.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B.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3.审查内容: ---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〇对书证的质证 A.书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书证的形成是否合法? C.书证的制作者是谁?制作者是在什么情况下制作的? D.书证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内在联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E.书证的内容有否错误?是否与国家法律相抵触? F.书证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G.书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H.书证的类型? I.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物证的质证 要通过辨认、对比、鉴定等方法,鉴别真伪,作出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质证: A.物证的来源是否可靠? B.应查清该物证是否属于涉及本案事实的物品?物证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以 及有哪些方面的联系。 C.物证的类型? D.物证有否伪造或者变造? E.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
〇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对视听资料的 在正常情况下制作的视听资料,是可以采信的。但录音、录像以及电子技术资料, 存在剪辑、加工、伪造的可能性。 在对视听资料进行审查判断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视听资料的来源。 2.视听资料的版本。 3.视听资料形成的原因和条件。 4.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5.与案内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 ,如果有矛盾,应进一步查证核实。 6.必要时,应进行科学技术鉴定 ,以验证是否原版,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剪接等 情。 质证方法: 质证方法 A.要求将视听资料当庭播放,让有关人员对其形式和内容进行质证。 B.要求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 C.对视听资料的制作过程进行查证分析。 D.对视听资料进行科学鉴定。 〇对录音证据的质证 录音证据的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 12 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70 条第 3 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 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 其证明效力”。据此,录音资料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即可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而言,以下三种私自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被采信: 1.一方 当事人偷录,对方当事人虽不同
意,但无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场并证实私录过程真实的, 可以作为证据; 2.被录音者虽不知道秘密录制,但结束后知悉并表示同意的,可以作 为证据予以采信;3.录音资料经过鉴定证实未经剪辑、拼凑、篡改和臆造,并有其他 相关证据相印证的,可以认定其效力。 在离婚案件中,有时会出现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质证
,或法官也不愿意让当事人质 证的尴尬场面。比如, 原告欲向法院播放被告婚外情内容的录音,而被告以未经其同意, 或以该录音内容为数码形式为由,拒绝质证,当事人有权坚持对录音证据进行质证。 (五)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人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质证要点
1.当事人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须经法庭许可。 2.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性的言语和方式。 3.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8 条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 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 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 59 条 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第 60 条 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询问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第 53 条(证人的适格性)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1.证人资格基本要求: A. 证人有准确感知、记录和回忆有关事实印象的能力 (具有生理和精神上的能力) ; B.证人确实对案件事实有所感知、记录并且能够对有关印象进行回忆(具有亲身 感知); C.证人宣明他将讲实话。 2.注意的问题: A.儿童证人的适格性问题。(将不满 10 岁的幼年人一律排除在证人之外的作法是 错误的) B.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和证人适格性之间的关系问题。 〇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如何对证人证言质询?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 70 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 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1.对到庭证人证言的质询 A.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
关系。 B.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C.证人的基本情况。 D.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 E.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证人是否受到欺骗、 引诱、 指使、贿赂、 收买、威协等行为的干预。 F.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人前后的证言是否矛盾。 H.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2.对证人证词的质证,即是对法庭上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的质证 对证人证词的质证, A.证词形成的时间、地点和环境 B.证词的来源。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事实,还是听别人传说的。 C.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D.证人的基本情况 E.证人的主观能力。如理解力、记忆力、表达能力、感觉能力等。 F.证词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 G.证词的真伪。 H.证词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 I.证人未能出庭的原因。 J.必要时,要求当庭质证,或提出不可信的意见。 K.证人与事故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注意证人与案件和当事人的关系,尤其是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更要通过查 明他作证的思想动机来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对于与案件或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的证 人,主要是审查证人提供证据的准确程度,例如考虑案件发生时证人所处的周围环境如 何,辨别是非的能力,记忆力情况以及再度重述的能力怎样等等。
L.证人的觉悟高低、 思想品质好坏等也是影响证人证言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3.注意的问题 3.注意的问题 A.对宣读的证词有疑问的,一定要亲自辨认。 B.证人未出庭的原因不属于法定情形的,则可向法庭表示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否 则,不认可该证据。 〇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如何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59 条规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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