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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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质证方法与 举证质证方法与技巧 方法
综述篇
法庭调查按下列顺序进行: 〇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〇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讲 明具体请求和理由。 〇第三人陈述或者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 〇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〇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 见。 〇当事人质证 〇审判人员出示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进行质证。 〇证人出庭作证 〇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
举证篇
一、基本知识 █证据材料 一切经查证属实,由司法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收集到的,在诉讼中被 提出用以证明案件真实请况的事实材料,是证据材料。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 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 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 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 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必须具有作证 资格。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证人:因生理或精神原因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 人,但有证据表明间歇性精神病人作证时所被证明的事实发生当时其精神状态正常的除 外;本案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本案 的代理人,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法律规定其他不得作为证人的人员。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
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 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 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申 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
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 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1)众所周知的事实;(2)自然规律及定 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 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 认的事实;(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1)、(2)、(5)、(6 )项,当事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 67 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 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争议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是经过公证机关按照《公证法》规定 的程序公证证明的,当事人可以免除证明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合法的举证 责任,除非对方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否则人民法院不得抛开公证 证明,另以其他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10.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行政诉讼原告或第三人因客观原因不 能自行收集,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经人 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已提供调取证据材料的书面申请和有关线索的,由人 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查收集。 11.民事及行政诉讼中,在证据材料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 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
█证据材料交换 12.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被告提出反诉,应提交能证明其诉讼资格、案件 事实及其主张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有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前款规定。 13.被告或反诉被告应诉,应提交能证明其反驳主张的相应的证据,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第三人应诉,适用前款规定。 14.民事及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互相将本方准备在庭审中举出的 证据材料向对方公开,以固定证据材料,明确案件争点。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 明后,可以直接
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举证要求 1.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
异的复制件 或复制品。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应当提交证据事实的顺序进行分类、编号、装订成册, 并填写“证据目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依照对方当事 人人数提出副本。 3.当事人从有关单位、部门摘录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有提供 证明材料的单位、部门加盖公章。 当事人以某一文件、材料的部分内容作为证据时,应提交该文件、材料的全部,以 便全面审查。 4.当事人提交在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该 国领事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相关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 的,应提交该中文译本的公证文书。 5.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提交证人的身份情况并应协助法院通知证人参 加庭审。 三、申请调查取证、鉴定、审计的条件与程序 申请调查取证、鉴定、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但因当提交 书面诉申请。申请书应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依据等基本情况,申请的理由、 取证的目的、证据线索、证据内容和证明对象。 2.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的、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鉴定、审计机构及鉴定、审 计人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予以指定。当事人申请勘验、评估的、由法院依职权指定 有关的机关进行。 3.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的,一般不予准许,除非提供证据证 明存在以下情形: (1)鉴定人、审计人、评估人、勘验人、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2)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程序严重违法或有失公正 (3)鉴定、审计、评估、勘验结论明显有误或者明显依据不足。 四、举证期限 1.当事人提交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完成。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 交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收到对方证据后提出反驳并要求提供新的证据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 证期限。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重新计算。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能
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交的证 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 二款、第四十四条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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