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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汇编(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3-27
导读: 议。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 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 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

议。当时,东盟刚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危害及经济脆弱性有切肤之痛,亟需

通过地区经济整和来抵制外来风险。而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不仅减弱了

金融危机的冲击,而且树立起一个大国的国际形象。东盟国家普遍希望中国在地区经济合

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与东盟加强经济合作的想法呼之欲出。考虑到东盟自由贸易区

即将建成,

为扩大双方的经贸交往,中国领导人提出愿意加强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联系。这一想法得

了东盟国·家的回应。2000年在新加坡召开的第四次中国和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领导

人建议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小组,重点讨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可行性以及

中国加入WTO后的影响问题。2001年11月在文莱举行的第五次东盟和中国领导人会议上,

正式宣布在10年内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压。

这个决定一经宣布就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普遍认为这是东亚经济合作的历史性突破,

将改变亚洲政治经济的全貌。中国和东盟的谈判在2003年底进行,从2004年开始,用6

年左右的时间,即在2009年最终建成。届时双方将明显降低关税并消除所有非关税壁垒,

同时实现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

中国与东盟组成自由贸易区,将涵盖17亿人口,GDP超过20 000亿荚元,贸易额达到

12 300亿美元,将是世界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的自由贸易区。东盟目前是中国第五

大贸易伙伴,中国是东盟第六大贸易伙伴。自995年以来,双方的贸易额已达416.15亿

美元。根据东盟秘书处的研究,中国与东盟建成自由贸易区后,东盟对中国的出口将增加

48%,中国对东盟的出口将增加55%。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不仅有助于促进双

方经济

增长和贸易量的扩大,创造双赢的局面,而且在政治上,也将促进中国、东盟睦邻友好关

系的深入发展,符合中国营造和平、合作周边环境的长远利益。

案例14:日奉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20世纪70年IV.中期以宋)

自从20世纪?0年代中期以来,日本的产业政策转向以高技术产业为重点。最著名的、

也最有争议的例子是半导体工业。半导体芯片显微集成电路是许多新产品的核心元件。直

到70年代中期,制造此类芯片的技术一直主要被美国垄断。日本为进入这一产业做了周密

仔细的工作,政府主持联合研究项目,并且至少在开发时对国内市场实行了保护。在70年

代末和80年代初,日本在这种芯片的市场上获得了大部分份额。日本生产的成功震惊了美

国的竞争者。 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产业,半导体获得了较大的市场份额。而争论最激烈

的是,日本半导体工业实际上获得多少支持,这种支持有多少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种政

策是否帮助了日本,损害了美国。

一些人认为,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成功几乎没有依靠政府的支持;另一些人则认为,更

隐蔽的政府支持是至关重要的。

实际上,日本在半导体工业投资的直接收益相当低。虽然没有准确的数据,但是一般

都认为自20世纪?0年代末以来,日本半导体工业的收益一直较低。然而,大约到了1990

年,人们普遍认为,日本以半导体为目标的战略获得巨大成就。这种观点基于两个方面的

预期:第一,人们预期日本对存储芯片市场的统治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半导体的

这一部分市场中,相对于市场规模来说,规模经济一直在稳定上升。随着每一代新技术的

产生,市场中竞争的数量都在下降。因此,观察家预计,在1990年已占领这一市场的日本

企业以后仍然会保持这种地位。第二,人们普遍认为,制造存储器即最大量的芯片生产,

对一个国家能否在生产技术的前沿占有一席之地至关重要,也就是说,人们相信日本在存

储器生产的成功会很快演化对整个半导体产业的统治。

然而,几乎令所有人都感到惊奇的是,在90年代的前5年,日本在半导体市场的份额

开始下降,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就是大量生产芯片,被证明可以在发展中国家进行。发展

中国家,尤其是韩国,抢走了许多日本的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存储器生产对其他半导体

产品的作用,被证明没有想象那么关键,美国一些企业根本不生产存储器,而是扩大在其

他产品上的技术优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

一、国际贸易运输单据

正确理解各种运输单据的作用在实际操作中尤为重要。如,某出口商收到国外某银行

的信用证,信用证条款要求提交“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full set and 2

nonnegotiable copies”。出口商交单时只提交复印件。银行审单无误后寄开证行索汇。开

证行收到单据后,提出了不符点:We have found the discrepancies on the terms of

the credit:2 photocopies of th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bill of lading

presented I/O 2non-negotiable copies.由于出口商对单据要求理解不透彻和银行审单不

严,造成了上述不符点。货款虽然经进口商和出口商协商最后收回,但付出了一定的代价。

Bill of lading 具有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货物收据的作用,而 photocopied B/L 不

具备上述功能。

点评:不同的运输单据有不同的作用,业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各种不同运输方式下的

运输单据的作用,慎重选择运输单据的类型,以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二、提单与托运人

在FOB价格条件下,不要接受买方要求将他们的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提单上,或

者说这种要求代表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中国某出口公司(A公司)与新加坡某进口公司(B公司)以FOB价格条件签订了一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因为是FOB价格条件,所以由B公司租船订舱。B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上

要求将B公司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提单上,A公司为了满足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以便顺利结

汇,于是在填制提单的时候,便将B公司作为托运人填在了提单上。后来因其他问题发生

单证不符,银行拒绝付款并退单。承运人在卸货港把货物放给了提单中记名的托运人,致

使A公司虽持有提单,但既无法得到货款,又无法取回货物。于是A公司起诉中国的船公

司(C公司)。法院一、二审来来回回搞了好几遍,最后天津高院判决驳回A公司对C公司

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A公司不是提单关系中的当事人,无权向C公司主张索赔权利。

尽管我不认为该判决是合法和合理的,但是对于A公司来说教训是惨重的。我在几年

前做过一件类似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也是将买方名称作为托运人打在了提单上,我们收

集了有关证据证明我们的委托人虽不是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但却是“实际托运人”和

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天津海事法院接受了我们的观点并支持了我们的索赔主张,即判决

船公司赔偿我们的委托人因承运人无提单放货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三、多式联运提单

所谓多式联运,是指使用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完成的运输服务,其中之一是海上运输。

随着物流业的兴起,多式联运提单的应用将与日俱增。实践中这种提单出现的机率已大大

提高。因此,经贸人士有必要对其有所了解。

本文重点谈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多式联运的“主体”名称被定义为“经营人 …… 此处隐藏:266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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