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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对于汽车座椅的规定(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1
导读: 法规号:17 第12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6.5 6.5.1 6.5.2 6.5.3 确定头枕高度 包括基准线投影在内的所有的线均应画

法规号:17

第12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6.5

6.5.1

6.5.2

6.5.3 确定头枕高度 包括基准线投影在内的所有的线均应画在该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垂直对称面以内。该对称面与座椅交线确定了头枕和座椅靠背的轮廓(见本法规附录4图1)。 将本法规附录3所示的三维人体模型置于座椅正常乘坐位置。 将本法规附录3所示的三维人体模型基准线的投影画在上述第6.4.3.1条所述的相应乘坐位置的垂直对

称面上。

作垂直于基准线并且相切头枕顶端的切线S。

从R点到切线S的距离”h”即为第5.3条规定的头枕高度。

确定头枕宽度(见本法规附录4图2)

用位于第 6.5.3条所述的切线S以下65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 S1来确定由轮廓线C所限定

的头枕剖面。

按照第5.10条的规定进行试验时,所要考虑的头枕宽度是垂直纵向面P和Pˋ与剖面S1的两条交线之

间的距离L。

必要时,头枕宽度也可在过从“ 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内确定。

确定头枕间隙尺寸“a”(见本法规附录8)

用直径为165mm的头型,在头枕前表面确定其每个间隙的尺寸“a”。

在不施加任何负荷条件下将头型最大限度地置于间隙区域内,并且与该区域点接触。

球体于间隙两接触点之间的距离即为上述第5.8条和第5.9条规定的空档尺寸。

6.5.4 6.6 6.6.1 6.6.2 6.6.3 6.7 6.7.1 6.7.2 6.7.3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13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6.8

6.8.1

6.8.1.1

6.8.1.1.1 座椅靠背及头枕能量吸收性试验 座椅后背被试验的表面是指当座椅安装在车辆上时能被直径为165mm的球体接触到,并且位于下面定义区域内的表面。 区域1 对于不带头枕的独立式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过座椅中心线的纵向中心面100mm的左、右两纵向垂

直面之间,而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背后面的

区域。

6.8.1.1.2 对于不带头枕的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由制造厂提供的每个外侧座椅纵向中心面100mm的左、

右两纵向垂直面之间,且在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靠

背后面的区域。

6.8.1.1.3 对于带有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该区域是指位于距座椅纵向中心面70mm的左、右两纵向垂直面之

间,或在从R点沿基准线向上635mm处而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试验时对于可调的头枕,

应该由调节系统将其在可调范围内调到最不利的位置(一般是最高点)。

6.8.1.2

6.8.1.2.1

6.8.1.2.2

6.8.1.3

6.8.1.3.1

6.9 区域2 对不带头枕和带有可拆式或分体式头枕的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位于过从靠背顶点,沿基准线向下100mm处,并且垂直于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对于整体式头枕座椅或长条座椅,区域2是指位于过从该座椅或该乘坐位置R点沿基准线向上440mm处,而且垂直于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内部分的区域。 区域3 区域3是指位于第5.1.4.1.3条定义的水平面以上的座椅或长条座椅的背部区域,但不包括位于区域1和区域2内部分的区域。 等效试验

采用不同于上述第6.2条、第6.3条和第6.4条以及附录6所述的试验方法时,应证明该试验方法的等

效性。

法规号:17

第14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7

生产一致性

生产一致性程序应该符合附录2(E/ECE/324-E/ECE/TRANS/505/Rev.2)协议中所述的下述规定:

7.1 每一辆带有本法规规定的认证标志的车辆应满足上述第5条规定,以使与经认证批准的车型一致。但

车辆上所装备的上述第2.12.2条和第2.12.3条定义的头枕不影响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即使在车

辆销售时座椅不带该型式头枕,也不会影响经认证批准车型的一致性。

7.2

8

8.1

8.2

认证试验部门可以随时确认每个生产单位产品一致性保证的控制方法。认证试验部门也可对生产线上的车辆进行随机检查,并且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第5条所述的规定。 生产不一致性的处罚 如果车辆未达到上述第7.1条的要求,或者未能通过上述第7条的检查,则可以撤销已经按照本法规对该车型所作的认证批准。 如果认证试验部门撤销其先前批准的认证,则此认证试验部门应该立即按本法规附录1的通知格式通知实施本法规的其它有关各方。

9

9.1

9.1.1

9.1.2

9.1.3

9.2

9.3

车型的更改及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或其头枕的认证扩展 对于已经获得认证批准的车型的座椅、座椅固定装置和/或座椅头枕的任何更改,都应该通知批准认证的认证部门。该认证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认为所作的更改不会产生明显的不良影响,并且在任何情况下车辆仍满足本法规的要求;或 认为所作的更改在通过对认证试验结果计算证明后,对第6.2条、第6.3条和第6.4条规定的结果影响不大;或者 要求进行认证试验的检验部门提供更进一步的检验报告。 关于更改情况的认证,无论批准还是拒绝,均应按照上述第4.3条规定的程序通知实施本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 发布认证扩展的主管部门应该对每一种认证扩展指定一个编号,并且按照本法规附录1规定的通知书格式通知实施本法规的有关主管部门。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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