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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标:对于汽车座椅的规定(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21
导读: 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5.5.5 5.6 5.6.1 5.7 对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第5.5.2条和第5.5.3.1条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第5.1.3条和第5.4.2条的规定。 对安

时,不应有“使用位置”。

5.5.5

5.6

5.6.1

5.7 对于后排中央座椅或乘坐位置的头枕,可降低第5.5.2条和第5.5.3.1条规定的高度,但不应低于700mm。 对可以装备头枕的座椅,应满足第5.1.3条和第5.4.2条的规定。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其枕用部分的高度按第6.5条规定的方法测定时,不应小于100mm。 对安装高度不可调的头枕,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60mm。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在头枕调至

最低位置时,其与座椅靠背的间距不应大于25mm。对装有分体式头枕且高度可调的座椅或长条座椅,

其处于所有位置时,都应满足本项规定。

5.8 对整体式头枕,应考虑的范围是:

在距R点540mm处与参考线相垂直的平面上。而且位于由通过躯干基准线两侧各85mm处的两个纵向

垂直面所包括的区域内,在该范围内,若该头枕在按第6.4.3.3.2条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第5.11

条的规定,则允许一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按第6.7条的规定测定时,其头

枕骨架间距“ a”可以大于60mm。

5.9 对于高度可调的头枕,如果按第6.4.3.3.2条规定的附加试验后,仍然满足第5.11条的规定,则允许一

个或多个间隙存在。对于该间隙不论其形状如何,在按第6.7条的规定测定时,其头枕骨架间距“ a”

可以大于60mm。

法规号:17

第8页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5.10

5.11

5.12 头枕宽度应保证为正常坐姿的乘员提供足够的头部支承面。在按第6.6条规定测定时,应保证头枕两侧距座椅垂直中心平面的距离都不得小于85mm。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保证在按第6.4.3条规定的静态试验方法测量时,头型的最大允许后移量X应小于102mm。 头枕及其固定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强度,以保证在按第6.4.3.6条规定的负荷作用下不被损坏。对带有座

椅靠背的整体式头枕位于从“R”点沿躯干基准线向上540mm处且垂直于躯干基准线的平面以上的区

域的座椅靠背部分应满足该规定。

5.13

5.14

5.15

5.15.1 对安装高度可调的头枕,除使用者故意采用非正常的操作方法之外,不应使其安装高度超过最高工作极限。 如果座椅或靠背在按第6.4.3.6条的规定试验后未发生断裂,则座椅靠背及其锁止装置的强度满足第6.2条的规定。否则,应能证明座椅能够满足第6.2条的要求。 关于移动行李乘员防护的特殊规定。 如果座椅靠背和/或头枕构成行李舱的前方边界,当座椅处于厂家规定的正常位置时,应具有足够的强

度以保护成员不受前移行李的冲击。在附录9所述试验过程中及试验后,如果座椅以及锁止装置仍保

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不过,在试验期间,允许座椅靠背及其紧固件变形,条件是试验靠

背和/或头枕(肖氏硬度大于50A)部分的前轮廓不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

(a)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50mm处的点(对头枕部分)。

(b)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00mm处的点(对座椅靠背部分)。

不包括试样的反弹阶段。

对整体式头枕,通过一垂直与距R点540mm的基准线的平面来定义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

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对称面内进行测量构成行李箱前边界的各个乘坐位置。

在附录9所描述的试验期间,试验重块应放在被试座椅靠背的后方。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第1版 2000年4月 法规号:17 第9页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5.15.2 隔离系统

应车辆制造厂的要求,若隔离系统以特种车型的标准设备安装,附录9所描述的试验可以在隔离系统

处于其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进行。

安装在位于正常使用位置的座椅靠背上面的网状铁丝隔离系统,应该依据附录9之第2.2条规定进行试

验。

在试验过程中,如果隔离系统保持在原位置,则认为满足此要求。不过,在试验期间,允许隔离系统

有变形,条件是隔离系统部分(包括试验的座椅靠背和/或头枕部分)(肖氏硬度大于50A),前轮廓不

能向前方移出一横向垂面,此平面经过:

(a)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50mm处的点(对头枕部分);

(b)所述座椅的R点前方100mm处的点(对座椅靠背部分以及隔离系统部分,而非头枕部分)。

对整体式头枕,头枕和座椅靠背之间的边界即为第5.15.1条中的定义。

在相应座椅及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分平面内进行测量并构成行李箱前边界的各个乘坐位置。

在试验后,不得有容易增加对乘员伤害程度或危险性的边棱出现。

5.15.3

上述第5.13.1条和第5.13.2条所指的要求不能应用于由于冲击而自动作用的行李保持系统。制造厂应向技术试验部门表明,由此系统提供的保护等同于第5.15.1条和第5.15.2条中所描述的一样。

6

6.1

6.1.1

6.1.2

6.1.3

法规号:17

第10页

试验 一般规定 对于可调式座椅靠背,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应将其锁止在附录3所述3-D H装置躯干基准线与垂直方向成250角的后倾位置上。 安装在车辆上的某一座椅,如果其锁止装置和固定方式与其它某一座椅相同或对称,则试验部门可以只对其中一个座椅进行试验。 对头枕高度可调的座椅,试验时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上(一般是最高位置)。 第1版 2000年4月 标题:座椅、座椅固定点及头枕的认证

国家:欧洲经济委员会(E.C.E.)

源于:联合国1970年8月14日协议

6.2

6.2.1 座椅靠背及其调节装置的强度试验 通过一个模拟本附录3所述的人体模型背的部件,将相对“R”点产生53daNm力矩的力,沿纵向向后

施加到座椅靠背的上部。对于长条座椅,如果骨架部分或全部(包括头枕部分)为一个以上座位共用,

则应对这些座位同时进行试验。

6.3

6.3.1

6.3.2

6.3.3 座椅固定装置、调节装置、锁止装置和位移装置的强度试验 按附录7第1条的规定,对整个车体向前施加一个不小于20g的水平纵向减速度,持续时间为30ms。 应制造厂的要求,可以选用附录9—附件中的所描述的试验脉冲。 向后施加一个满足第6.3.1条规定的纵向减速度。 座椅处于所有调节位置时都应满足第6.3.l条和第6.3.2条的规定。对头枕安装高度可调的座椅,试验时,

头枕应置于其调节范围内最不利的位置(一般为最高位置),试验过程中座椅的安装应保证无在因素阻

止锁止装置的松脱。

将座椅调节到下述位置后进行试验,则认为满足这些条件:

在纵向方向,将座椅调整后固定在从最前面的正常驾驶位置或制造厂规定的最前面的使用位置向后移

动一档或10mm处(对于在垂直方向独立调节的座椅,应将其座垫置于最低位置);

在纵向方向, …… 此处隐藏:2497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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