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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演进及对中国的启示(2)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15
导读: 美国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演进有其特定的理论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新古典经济学影响了竞争政策的制定,反托拉斯当局对企业并购和支配性企业的行为都很严厉,对合谋及纵向限制基本上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新

美国并购规制政策中效率条款的演进有其特定的理论背景。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前,新古典经济学影响了竞争政策的制定,反托拉斯当局对企业并购和支配性企业的行为都很严厉,对合谋及纵向限制基本上采用本身违法原则。新古典竞争理论认为,垄断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低效率和社会福利的“无谓损失”,压制竞争功能的发挥,影响市场机制的运转,因而垄断是应该被反x,l和控制的。美国早期的反垄断政策正是在新古典竞争理论的影-响下制定和修改的,并且新古典竞争理论崇尚自由竞争的反垄断主张一直影响着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演进。20世纪30~40年代,哈佛学派兴起并逐渐成为产业组织理论的主流学派。哈佛学派主张反垄断政策首先应着眼于形成和维护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并x,-l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和寡占采取规制政策,这样才有利于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率。1968年《并购指南》深受哈佛学派的影响,反映了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主张,效率因素被排除在并购审查的辩护因素之外。20世纪70年代,芝加哥学派逐渐取代了哈佛学派成为影响政府决策的主流经济理论。芝加哥学派认为,现实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哈佛学派所说的那样严重的垄断问题,生产日益集中在大企业手中有利于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生产效率,大公司的高利润完全可能是经营活动高效率的结果,而与市场垄断势力无关。芝加哥学派反对哈佛学派所主张的对长期存在的过度集中的大企业采取分割政策和实行严格兼并控制的做法,主张放松反垄断管制,以经济效率作为反垄断立法的目的和反垄断的标准,反垄断政策的重点应是对企业市场行为进行干预,其中主要是xl"卡特尔等企业间价格协调行为和分配市场的串谋行为实

理论经济学研究79

行禁止和控制。受芝加哥学派的影响,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逐渐明确了反垄断的核心目标是经济效率,美国政府开始审慎对待反垄断政策,并逐步消除反垄断中的教条主义倾向,更加关注垄断行为对经济效率的影响。芝加哥学派的观点被纳入1982年和1984年的《并购指南》中。1982年《并购指南》虽然未能将效率因素纳入企业并购的反垄断审查程序,但首次将经济学的分析模型(寡头模型和共谋模型)作为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效率因素在“非常情况下”可以作为辩护依据。1984年《并购指南》首次制定了效率条款,效率因素成为并购审查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20世纪90年代,擅长分析寡头市场和动态竞争的新产业组织理论逐渐成为美国反垄断当局制定和修改竞争政策的理论依据。新产业组织学派认为,垄断结构不一定导致垄断行为,从而也就不一定损害消费者利益。因此,反垄断当局应把调查重点从商业行为的结构效应转移到商业行为对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新产业组织学派舶影响下,美国反垄断政策的目标有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主要目标取向由过去的保护消费者利益,逐渐转移到提高市场效率(包括静态效率和动态效率)上,在效率优先的前提下兼顾保护消费者利益。1992年《并购指南》受到新产业组织理论和芝加哥学派的综合影响,一方面更加突出效率因素在反垄断审查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开始关注并购的动态效率。1997年《并购指南》深受新产业组织理论的影响,对效率的界定和可量化标准方面提出新的要求,同时确立了一个新的原则,即在法庭审判中必须对策略性行为加以详细分析,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芝加哥学派的分析方法和观点产生了质疑。随着新经济现象的出现、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加快和美国所处的国际竞争环境的变化,美国的反垄断政策的弹性进一步加大,对大企业的反垄断制裁更加谨慎。

广]德国是欧盟国家中较早制定竞争政策l—l

I—I的国家,并且对欧盟竞争政策的形成产生I.................J

了重大影响。190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1923年《卡特尔条例》和1957年《反x,J限制竞争法》构成了德国早期反垄断法律体系。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经过多次修改成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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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万方数据

行竞争政策的基本法律。德国早期的反垄断法对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对卡特尔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反竞争的并购行为进行了法律规制。德国早期反垄断法规中没有专门的效率条款,但在《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5条“合理化卡特尔”和第42条“部长特批”条款中对“从根本上提高参与企业在技术方面、企业经济方面或组织方面的工作效率或经济效益,并因此能改善对需求的满足”的企业合并行为,以及“在个别情况下,合并对整体经济产生利益可弥补对竞争的限制,或合并符合重大公共利益”时,可以申请联邦经济部长特批。可见,效率因素可以作为辩护理由。

欧盟初期的竞争政策是清除国家间制度性贸易壁垒的政策补充,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其市场行为阻碍欧共体市场一体化进程。随着一体化程度的提高,欧盟竞争政策的目标开始转向保护竞争、增加革新、实现较低的价格并使经济发展更具国际竞争力。1990年以前,欧共体并不存在专项制度去规制企业并购行为,欧盟委员会只是利用《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对并购行为进行规制。《欧盟条约》第81条禁止那些旨在阻止、限制或扰乱欧共体内部竞争并影响到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和协调行为,以及有相同效果的协议和协调行动,并宣布它们无法律效力。第82条认定了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或不符合共同体市场要求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上述条款公布后,欧共体又出台了一系列直接涉及这两项条款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欧洲法院和初审法院也通过一些判例对上述两项条款进行司法解释。迄今为止,这两个条款作为欧盟规范企业竞争行为的核心法律条款的地位没有改变。虽然在《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没有专门的效率条款,但是第81条第3款含有效率辩护因素,认为企业的一致行动如果能够促进1-4=产、销售、技术或经济进步,使消费者能够公平分享其带来的利益,可不予以禁止。

欧盟最早颁布的并购规制法案是1990年的并购监管条例《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集中控制条例》(4060/89号),简称《欧盟并购条例》,它与《欧盟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共同组成了欧盟竞争法的核心内容。围绕《欧盟并购条例》的实施,欧盟委员会先后以通告的形式制定和公布了5个执行该条例的规范性文件,加上欧洲法院和欧洲初审法院关于企

业并购规制方面的判例,共同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企业并购法律规制体系。《欧盟并购条例》规定了条例适用范围、欧盟企业并购的实体标准、强制性事先报告制度及并购审查的基本程序。该条例中没有专门的效率条款,只是在第2条第1款中指出“技术与经济发展的进步给消费者带来的实惠”可以成为认定合并时考虑的因素。从欧盟早期的竞争政策中可以看出,欧盟委员会对效率要求持怀疑态度,没有公开接受效率主张,也没有效率原则的明确规定。

2002年,欧洲共同市场的第一次大整合基本结束,资源重新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初步完成,欧盟并购规制政策开始转向:x,-t内以维护和促进共同市场内的竞争为主,对外着重于维护和提高欧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扩大欧盟企业的国际市场份额。在这种背景环境下,欧盟委员会开始酝酿对《欧盟并购条例》进行改革,并于2002年12月正式向欧洲理事会提交了修改《欧盟并购条例》的建议。2004年1月,欧盟部长理事 …… 此处隐藏:2451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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