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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4)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31
导读: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

(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规定:“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仟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它们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①根据这一原则,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首先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和整个国际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和反作用。在生产高度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着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依赖的关系,损害对方,对自己也会造成损害。

②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合作。

23.试述何为解决国际重复征税和重叠征税的可行办法?

【答案】(1)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

①扣除法,是指居住国在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居民纳税人从应税所得额中扣除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就扣除后的余额计算征收所得税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下,居住国将纳税人己缴纳的来源国税款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项目,只是给予从应税所得额扣除的照顾,而不是像抵免法那样允许用以抵扣应缴居住国的所得税额,因而并没有完全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②减税法,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或按境外所得额的一定比例计税给予减征税款的照顾,以缓解跨国所得的税负重叠现象。

③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一方对本国居民来源于来源地国的己向来源地国纳税了的跨国所得,在一定条件下放弃居民税收管辖权,允许不计入该居民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内免予征税的方法。由于居住国采用这种方法,放弃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那部分所得的征税权,从而避免了在这部分跨国所得上居住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所得来源地国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冲突,有效地防止了国际重复征税的发生。

④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按照居民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全额为基数计算其应纳税额,但对居民纳税人己在来源地国缴纳的所得税或财产税额,允许从向居住国应纳税额中扣除。即以纳税人在来源地国己缴纳的税额来抵免其应汇总计算缴纳居住国相应税额的一部分,从而达到避免对居民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价值的双重征税的效果。

(2)国际重叠征税可从两方面解决,股息收入国、股息付出国,分别采取措施:

①股息收入国采取措施有三种:

a.对来自国外的股息减免所得税。这种方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或根本上解决重叠征税的问题。但很多国家在适用这一方法时,都要求收取股息的公司在付出股息的公司中持有一定数量的股份,持股比例高低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多数要求至少达到25%,有的国家还要求其他一些条件。

b.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子公司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不允许与母公司合并报税,如果从法律上允许母子公司合并报税,则子公司在国外所纳税款可从母公司所得税中扣除,从而消除重叠征税。实行合并报税的国家并不太多,因为对母公司所持子公司股份的比例要求较高,不少国家还要求严格的审批。

c.实行间接抵免。这是解决国际重叠征税的最重要的措施,这种方法将母公司所收股息上承担的子公司所在国税款通过一定公式还原出来,然后用还原出来的税款与股息之和作为税基乘以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作为母公司所在国给予母公司的间接抵免额。

②股息付出国所采取的措施有:

a.双税率制,是指国家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分别适用不同的公司税率征税的制度。一般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低税率,对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适用高税率,那么股息收入者自然也可以减轻税负,达到缓解国际重叠征税负担的目的。

b.折算制,又称冲抵制,是指公司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国家按股东收到股息额的一定比率退税给股东,然后以股息和退税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的税率计征所得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在折算制下,如果股东缴纳的所得税额等于或小于退税额,就可完全消除重叠征税,如大于退税额,则可减缓重叠征税给纳税人造成的税收负担。

24.试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基本原则。

【答案】TRIPS的基本原则包括最低保护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1)最低保护原则

各成员应履行该协定确立的义务,实施该协定的规定。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该协定规定的待遇,各成员可以但无义务在其法律中实施比该协定要求得更广泛的保护,只要此种保护不违反该协定的规定。各成员有权在其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中确定实施该协定规定的适当方法。

(2)国民待遇原则

有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员方向其他成员方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它对本国国民所提供的待遇。《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者《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所谓国民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中独立关境成员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他们在此独立关境中有居住所,或有实际的、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3)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任何成员方对另一国国民所给予的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然而,有四种利益、优惠、特权及豁免的规定除外:

①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的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②1971年《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允许的按互惠原则而不按国民待遇提供的;

③《TRIRS协议》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④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议中产生的。

(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保护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

四、案例分析题

25.某跨国公司在甲、乙、丙国有A,B,C三个关联公司,三个国家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分别为20},30%和50}oA公司为C公司生产组装电视机的零部件。A公司以2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批零部件,本应以240万美元的价格直接售给C公司,经C公司组装后按300万美元的总价格投放市场。为减轻税负,A公司将该批货物以21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以28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C公司,C公司组装后以300万美元的价格投放市场。

问:

(1)该跨国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减少纳税多少万美元?

(2)甲、乙、丙三国的税收有何变化?

(3)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方式是什么?

(4)针对这种避税方式,国际通行的反避税方法是什么?依据我国法律如何具体操作?

【答案】(1)本应纳税额:A向甲国(240-200)×20%=8(万美元);C向丙国(300-240)×50%-30(万美元);跨国公司共应纳税8+30=38(万美元)。

采取避税方法后纳税额:A向甲国(210-200)×20%=2(万美元);B …… 此处隐藏:2493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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