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同济大学法学院857法学综合二(含法理学、刑法学)之国际经(2)
(5)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包括的内容要比国际经济法狭窄的多,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更广一些。
(6)法律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有国际立法、国际惯例也有国内立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国际组织的一些决议。
13.简述WTO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答案】(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另一个缔约方的贸易优惠和豁免,必须自动地给予所有缔约方。世贸组织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包括:
①货物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要求在世贸组织成员间进行贸易时彼此不能搞歧视,大小成员要一律平等,只要其进出口的产品是相同的,则享受的待遇也应该相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且是永久的。货物贸易最惠国待遇原则主要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a.进出日关税;
b.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c.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
d.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
e.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
f.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
g.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h.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
②服务贸易方面的最惠国待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世贸组织在服务和服务的提供者方面,各成员应该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
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最惠国待遇。世贸组织《知识产权协定》将最惠国待遇规定为其成员必须普遍遵守的一般义务和基本原则。该协定第4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某一成员提供给其他成员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全体世贸组织其他成员国的国民。
(2)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是国际上关于外国人待遇的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其基本涵义是指一国以对待本国国民之同样方式对待外国国民,即外国人与本国人享有同等的待遇。GATT国民待遇条款具体适用于如下三个方面:
①国内税收及其他各项费用。国内税收指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及各种附加税等;其他各项费用指对处于流通过程中的进口商品应承担的仓储费、运费和保险费及有关服务费用。
②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依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各成员不得制定条例以限制进口商品的混合或加工的原材料或配料的供应数量和供应渠道。
③进口商品流通的各环节。包括商品销售渠道、销售方式、销售价格、推销方式、推销手段、运输工具的安排、装运要求、购买、分配或使用方面等。依国民待遇条款,各成员在对待进口商品的各流通环节中涉及的诸方面,均应与国内同类商品同等对待,即对国内商品与进口商品适用相同的规定或采用相同的措施,以避免对进口商品的正常流通形成各种障碍。
14.国际税法中居民的界定及其意义
【答案】国际税法意义上的居民,是指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构成条件的人。
(2)居民界定的意义
①区别不同类型的纳税义务人,明确税收管辖权范围。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通常将纳税义务人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负无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另一类是负有限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无限纳税义务人,即对于源自该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都要向该国申报纳税。未构成一国税法上的居民,则为有限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源自该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②避免国际双重征税。采用居民与非民居概念,则在某一自然人或公司居民身份单一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国家之间对同一所得的双重或多重征税。同时,当一个国家行使居民征税权时,按国际税收惯例,这个国家必须承担对该居民所缴纳的外国税款予以抵免的义务。易言之,一个国家的居民到另一个国家投资并取得所得,如果所得来源国行使所得来源地征税权,则该居民在所得来源国已缴纳的税款应在其所属居民国按法定标准予以抵扣。这也是所得来源地征税权优先于居民征税权原则的要求。
③维护国家征税主权。在国际税法中既存在居民征税权与所得来源地征税权的冲突,又存在因国际税收条约尚未对缔约国国内税法认定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作出规定所导致的行使居民征税权的各个国家间对同一所得行使征税权上的冲突。如何适当界定本国税法上居民的范围,划清居民与非居民的界限,对于谈判、缔结和执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有重大的实践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的征税主权。
此外,依法确认居民的概念和范围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科学技术交流及人员往来。
15.简论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与作用。
【答案】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惯例的一种,它是商人们在长期的国际商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民间国际组织将其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①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是由国际上的权威组织整理、编撰而成的贸易规则,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强制适用。
②国际贸易惯例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地位。一些国家通过国内立法赋予国际贸易惯例法律效力。如我国《民法通则》、《海商法》等法律都规定,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公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国际贸易惯例。这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承认了国际贸易惯例的国内法效力;从国际法的角度看,国际贸易惯例的地位与效力也得到充分肯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明确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排除适用的惯例,或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以及在国际贸易中被人们广泛采用和经常遵守的惯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同意采用,也可作为当事人默示同意的惯例,因而该惯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③国际贸易惯例多为任意性规范,由双方当事人按“意思自治”原则,在协商的基础上选择适用,而且可以排除或改变其中的部分规定。由此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具有“协议”的性质,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具有拘束力。
综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但‘自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贸易规则,并在一定条件下产生法律效力。
(2)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
①国际贸易惯例的内容明确具体,形式简练,有利于买卖双方提高订约效率,降低订约成本。 ②国际贸易惯例的公平性、合理性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可以公正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③国际贸易惯例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适用,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可以克服国际贸易在适用法律上的障碍。
④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为任意性规范,可以较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自由,有利于提高履约率和贸易争端的解决。
⑤国际贸易惯例弥补了国际贸易法律的不足,它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
16.《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预期违约的制度和根本违约制度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案】(1)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如下:
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预期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②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 …… 此处隐藏:268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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