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教育文库 >

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28
导读: 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6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南京旭日精细

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0)豫法民二终字第6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板桥镇落星村。

法定代表人:钱秀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兵,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钦,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建设路东段10号。

法定代表人:王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东勋,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旭日公司)因与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山都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周口山都丽公司于2004年7月26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南京旭日公司赔偿周口山都丽公司损失450万元。后南京旭日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周口山都丽公司支付余欠货款499280元。原审法院于2007年4月3日作出(2004)周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南京旭日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7)豫法民二终字第195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09年2月25日,原审法院作出(2008)周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南京旭日公司仍不服该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旭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钦,周口山都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东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5日,周口山都丽公司与南京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南京旭日公司负责按周口山都丽公司提供的产品配方及时筛选乳化剂或助剂,确保乳油产品在两年保质期内(有机磷类农药一年内)乳液性能合格,可湿粉助剂相关产品性能指标符合国标,如不合格赔偿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南京旭日公司按约供给周口山都丽公司价值658237元的货物,周口山都丽公司支付货款158850元。在周口山都丽公司组织生产时,发现产品不合格,南京旭日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处理,经过处理,周口山都丽公司的产品已不存在质量问题。周口山都丽公司和南京旭日公司就此次产品不合格达成如下《协议》:1、产品不合格是因南京旭日公司筛选乳化剂的型号不当导致,愿承担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2、就目前市场退货问题,南京旭日公司派出技术人员进行处理,保证处理后的产品质量合格,并承担退货运费、包装费、工人工资、生产用的电、水等费用,若处理后质量仍然不合格,南京旭日公司愿承担所有退货损失和此次处理的费用。3、就造成的市场损失,在6月1日以前生产受影响300吨左右,6月1日以后双方应全力积极配合,力求将合同的销售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待销售季节结束,未达到15000000元的部分,根据市场损失部分,责任由南京旭日公司承担。具体赔偿事宜双方再行协商。但之后双方协商未果。

原审法院委托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对周口山都丽公司因此事故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进行了评估鉴定。2006年9月5日,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豫世会鉴字(2006)第05号司法鉴定报告,证明周口山都丽公司的实际经济损失为227100元,预期可得利益为4007800元,合计损失4234900元。南京旭日公司所发货物总价值人民币658237元,周口山都丽公司支付货款158850元,尚欠499280元货款。

原审法院认为,周口山都丽公司和南京旭日公司于2004年3月25日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为有效合同。2004年5月31日双方所签《协议》,虽无公章,但双方代表均在《协议》上签署了名字,吴建新曾代表南京旭日公司与周口山都丽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周口山都丽公司有理由相信吴建新能够代表该公司,吴建新签订《协议》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协议。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做出豫世会鉴字(2006)第05号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周口山都丽公司实际经济损失227100元,预期可得利益4007800元,客观真实。南京旭日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因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依据2004年5月31日双方所签《协议》,周口山都丽公司产品不合格是因南京旭日公司筛选乳化剂的型号不当所致,南京旭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协议》签订后,周口山都丽公司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南京旭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南京旭日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周口山都丽公司偿付余欠货款499280元,予以确认,该款周口山都丽公司应予偿付。原审法院判决:一、南京旭日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周口山都丽公司实际损失227100元、预期可得利益4007800元,合计4234900元。二、周口山都丽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付南京旭日公司余欠货款499280元。三、驳回周口山都丽公司和南京旭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530元,由南京旭日公司负担。反诉费5407元,由周口山都丽公司负担。

南京旭日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部分程序违法。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未予审理,两次判决雷同;南京旭日公司申请调取证据,原审法院未予回复属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庭审要求周口山都丽公司提供其会计

报表和纳税情况,在其未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径行判决程序不当。2、南京旭日公司在接到周口山都丽公司的异议后派出技术人员前去调查并处理相关事宜,发现南京旭日公司提供的产品中只有1.2吨有问题,其余没有问题。周口山都丽公司生产的“玉草丹”产品的质量问题出在悬乳剂助剂而不是南京旭日公司提供的乳油助剂和可湿粉助剂产品。南京旭日公司已提供南京成洲货运配载部提供的运输明细以及入库凭证可以证明双方供货的时间具有持续性。该证据可以说明南京旭日公司所供产品质量是合格的。3、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豫世会鉴字(2006)第05号司法鉴定报告书无效。鉴定人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上签名并注明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而本案鉴定书落款处两名司法鉴定人没有签名;鉴定人的鉴定依据材料主要是周口山都丽公司提供的自制凭证,反映周口山都丽公司经营情况的销售合同和发票等证据,在鉴定中却没有相关的陈述或说明,鉴定人对销售损失计算的主要依据是单方出库和退库单据,该证据属于有瑕疵的证据,无法采信。4、吴建新于2004年5月31日签订《协议》是无权代理行为。吴建新作为南京旭日公司的代表与周口山都丽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经过南京旭日公司授权的。周口山都丽公司向南京旭日公司提出产品质量异议后,吴建新作为公司代表前来处理相关事宜,没有签订《协议》的特别授权,周口山都丽公司是知晓的,其行为不符合表见代理制度的特征和目的。因该合同标的额巨大,签订当事人主观恶意,权利义务失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协议》无效。5、赔偿损失数额计算错误。周口山都 …… 此处隐藏:451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南京旭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周口山都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181184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