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_劳动合同
第七章 劳动合同管理引导案例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由于某些时段客流量比较集中,忙闲不均,某超市招聘了一 批非全日制的收银员,他们每天的工作时间分别为上午10点 到下午1点,或者下午5点到晚上9点,每人每个月可以调休 四天。主管与应聘者约定口头协议时提出:超市需要对他们 试用两个星期,如果手脚麻利,头脑清晰,那么超市会继续 录用他们,也将发放试用期的工资;但如果动作很慢,经常 出错,遭到顾客的抱怨甚至投诉,那么他们会被直接辞退, 也不会有任何报酬。对于超市的这个规定,大部分的应聘者 都接受了;但也有两位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 非全日制用工,能约定试用期吗?
这是一个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引发的争议 ,需要从《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中寻找依据。本章将讨论劳动合同的种类、内 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劳 务派遣合同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学习目的: 1、理解劳动合同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2、熟悉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3、了解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及其处理制度 4、掌握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阐述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续订制度 6、熟悉劳务派遣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及作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 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 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 议。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 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作用 : 1﹑劳动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确认和形 成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 2﹑劳动合同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 和工具; 3﹑劳动合同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是 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本手段; 4﹑劳动合同是建立和维护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的一项基础性法规.
二﹑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雇员,另一 方为雇主,具体范围由国家法律确定. 主体意志的限制性:合同的条款已经相当多地受到 国家法律和集体协议的约束.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 自由协商,要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合同履行中的隶属性:劳动合同具有身份性质,双方 存在着管理上的依从、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 动成果的实现
劳动合同是通过双方选择确定的 劳动合同是有偿的合同 ,有偿性是劳动合 同的
本质特征。 劳动合同一般有试用期限的规定,我国法律 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北京上海 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根据合同的不同期限, 规定不同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如 劳动力本身的再生产。
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的关系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 4、现役军人 5、家庭保姆 6、自然人用工
三﹑劳动合同的种类按照劳动合同的期限划分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 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时间 的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行终 止。 目前,我国劳动法律对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 具体时间限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 选择不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没 有明确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不 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 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 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 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铁饭碗? 小张和老王是上海某化工厂的职工,2008年1月5 日工厂安排小张和老王值夜班,小张和老王到车 间转了一圈,认为没什么事,就回到值班室打牌, 不巧,厂领导从此经过发现二人值班时间玩牌, 按照厂里的规章制度,值班时间玩牌属严重违纪 行为,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天分别书面 通知小张和老王解除劳动合同,老王不服,找单 位理论,小张是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我是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解除,老王的理由成立 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保护劳动者 职业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企业只在劳动者 “黄金年龄”阶段进行雇佣 部分情形,可以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全国劳动模范;复员、专业退伍军 人初次分配工作;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 次分配工作的;用人单位初次试行劳动合 同制度,劳动者连续工龄满10年且距离法 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
3.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指以 完成某项工作或某项工程的日期作为合同 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建筑业、铁 路交通和水利工程等。
按照用工形式划分: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 动合同 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以日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 每日工作时间在5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每周
工 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以小时记仇,在同一用人 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 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 口头或书面的劳动合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 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 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特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 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 律,获得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等。
<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 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 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 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 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 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对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 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 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 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 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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