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经验总结合集
司法经验合集,司法准备前必看,呕心沥血之作......
20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
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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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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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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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
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
答: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华|夏考|资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
答:你看书非常仔细,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
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但是作者的变化并非意味着出题人的变化,这一点请考生一定要注意。从一定意义上讲,研究作者的变化对考试的实际意义不大,考生只要紧跟大纲和辅导用书复习就一定错不了。
另外,对于2009年让考生困惑不已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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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理论”,华夏|考资想再强调一次:考生千万不要钻牛角尖,过多的研究这部分内容对考试完全没有帮助,反而浪费时间,这一点在辅导用书中已经有明确的提示——辅导用书第二卷的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原文说明:华夏考资网提供“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在当今世界,有多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各种犯罪构成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但是从司法考试实际来说,实务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鲜少涉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说问题。希望考生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在此问题上大作文章或浪费宝贵的复习时间。
还有刑法的分则部分,虽然按照“概念和特征;认定;处罚”的体例重新编写内容,但主要罪名都调整不大,考生还是应该按部就班,该怎么复习就怎么复习,千万不要自乱阵脚。
网友:我的民法水平一直都很差,今年又出了《侵权责任法》,它和《民法通则》还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适用等等,已经把我给搞晕了。这部分内容究竟应该怎么复习啊?您预计《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啊?
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
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
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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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最近很多地方有关于禁止“人肉搜索”的法规,华夏考资的老师请大家特别关注这点。
第二个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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