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文库网 - 权威文档分享云平台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文库大全 > 高中教育 >

司考经验总结合集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07
导读: 司法经验合集,司法准备前必看,呕心沥血之作...... 20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 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01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司法经验合集,司法准备前必看,呕心沥血之作......

2010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
目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01
法理学
法制史
宪法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
国际经济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刑法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最新解读
问: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和辅导用书已经由司法部授权法律出版社出版,考生更关心的是,这些新变化对复习备考有哪些影响?比如第一个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全新修订”,就比较难把握,能否给我们作一个预测性的分析?
答: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司法考试的重要内容,在2007、2008年连续两年在试卷四以论述题的大题形式出现,地位非常重要。2009年,大纲将该部分内容单列一编后,当年的考试除保留20分的论述题大题外,还在第一卷新增加了5道单项选择题进行考察。
2009年考试结束后就有考生问我:2010年是不是还继续考单选题啊?会不会出现多选题?我的回答是:无论是单选题还是多选题,只能说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的重要性、可考性在加大,这是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试选拔合格法律专业人才的要求。
2010年大纲、辅导用书,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该部分没有大的考点增删变化,但内容却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进行了细化完善,如: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按照《读本》规范表述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华|夏考|资网提供,在体例编排上,将2009年大纲第一章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特征”与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合并为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在考试中非常重要,对这部分内容的复习,需要考生特别加强,从考试要求、考查形式、重要考点等方面进一步理解和领会,“以不变应万变”,以扎实的知识基础来有效应对该部分可能出现的各种题型。
网友:2010年的刑法怎么又改回来了啊?是不是出题人又变啦?对我们考试影响大不大啊?
答:你看书非常仔细,2010年大纲及辅导用书刑法部分的作者是有了一些调整,新加入了陈泽宪和周
光权两位教授,主要撰写总则部分;原来撰写总则部分的张明凯教授,现在主要撰写分则部分。但是作者的变化并非意味着出题人的变化,这一点请考生一定要注意。从一定意义上讲,研究作者的变化对考试的实际意义不大,考生只要紧跟大纲和辅导用书复习就一定错不了。
另外,对于2009年让考生困惑不已的“犯罪

司法经验合集,司法准备前必看,呕心沥血之作......

构成理论”,华夏|考资想再强调一次:考生千万不要钻牛角尖,过多的研究这部分内容对考试完全没有帮助,反而浪费时间,这一点在辅导用书中已经有明确的提示——辅导用书第二卷的刑法部分第三章第一节原文说明:华夏考资网提供“本书按照我国的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展开论述。考生需重点关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很重要的作为与不作为、因果关系、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犯罪故意和过失、认识错误等与犯罪成立与否直接有关的主、客观要素。”
在当今世界,有多种不同的犯罪构成理论,各种犯罪构成理论都有其独特的合理性,也有其不足之处。但是从司法考试实际来说,实务性是其突出的特点,历年司法考试试题也鲜少涉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学说问题。希望考生对此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在此问题上大作文章或浪费宝贵的复习时间。
还有刑法的分则部分,虽然按照“概念和特征;认定;处罚”的体例重新编写内容,但主要罪名都调整不大,考生还是应该按部就班,该怎么复习就怎么复习,千万不要自乱阵脚。
网友:我的民法水平一直都很差,今年又出了《侵权责任法》,它和《民法通则》还有几个司法解释的关系、适用等等,已经把我给搞晕了。这部分内容究竟应该怎么复习啊?您预计《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考试的重点内容?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可能性啊?
答: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这是继1999年《合同法》、2007年《物权法》之后,我国民事领域的又一部重要法律。它将原来分散在其他法律中的侵权责任规定进行集中,整合成一部专门保护民事权利的单行法,不仅对公民权利保护意义重大,对广大考生的复习考试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这位考生的第一个问题:《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相冲突的知识点应当怎样复习?
其实,《侵权责任法》与民法中原有规定并没有根本性冲突,主要是对原有规定的继承,有所变化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侵权责任法》在总则中作出“同命同价”的创新性规定。《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赔解释)第28条、29条区分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不
同身份,以此确定不同的侵权赔偿标准(俗称“同命不同价”)。对此,《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在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从而确立了“同命同价”原则。
(2)《侵权责任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采用的是过

司法经验合集,司法准备前必看,呕心沥血之作......

错推定责任,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一点上,《侵权责任法》与人赔解释不加区分的采用过错原则有所不同。
(3)《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警示、召回义务(第46条);对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的,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责任(第47条)。
(4)《侵权责任法》在第49-52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借用、买卖后尚未办理变更登记等)的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责任;如果属于盗抢,则全部责任由盗抢人承担。从而有效解决了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交通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
(5)《侵权责任法》对网络侵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网络侵权问题,原有的民事法律没有明确,这次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赔解释而言不仅层级更高而且属于新法,对于民法通则而言属于特别法,对于这些变化的地方,大家应当作为考试的重点进行复习,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把握住其知识内涵及根本的变化特点。最近很多地方有关于禁止“人肉搜索”的法规,华夏考资的老师请大家特别关注这点。
第二个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哪些是2010年司法考试的重点内容?
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上述《侵权责任法》对民法原有规定的变化性规定地方;一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考点,如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精神损害赔偿及十一类特殊侵权行为等。这些重点内容中,对于变化性规定,大家应着重把握其变化的地方,对于传统考点,大家应结合历年真题掌握其以往的具体考察点。研习过去的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侵权责任法》部分有没有出大题(试卷四中的试题)的 …… 此处隐藏:16702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司考经验总结合集.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本文链接:https://www.jiaowen.net/wenku/173197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20-2025 教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78024566 邮箱:78024566@qq.com
苏ICP备19068818号-2
Top
× 游客快捷下载通道(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VIP包月下载
特价:29 元/月 原价:99元
低至 0.3 元/份 每月下载150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出现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客服协助您处理。
× 常见问题(客服时间:周一到周五 9: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