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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相关培训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7-03
导读: 医疗器械法规法章相关知识及 2011年工作总结 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主讲人:XXX1 医疗器械法规法章 器械耗材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教育 什么是医疗器械《条例第3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 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

医疗器械法规法章相关知识及 2011年工作总结 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主讲人:XXX1

医疗器械法规法章 器械耗材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教育

什么是医疗器械《条例第3条》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 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 不是用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 与并起一定的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目的: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替代、调节; (四)妊娠控制。

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相关条款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 用、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六条 生产和使用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应当符合计量 法的规定。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计量 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 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 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 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 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 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办法》与医疗机构相关条款介绍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以下简称无菌器械)是 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 械。无菌器械按《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实施重点监督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 布并调整。 (一)从生产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 ,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七条规定。 (二)从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出具的证明 ,所出具证明的内容按第十七条规定。

第七条 生产企业只能销售本企

业生产的无菌器械。生产企业的销售人 员应在销售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销售时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产 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 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授权范围; (三)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十七条 经营企业销售人员销售无菌器械,应出具下列证明: (一) 加盖本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 械产品注册证》的复印件及产品合格证 (二) 加盖本企业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企业法定代 表人的委托授权书原件,委托授权书应明确其授权范围 (三) 销售人员的身份证。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 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抽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上一 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复验结论。 第三十七条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一)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 (二) 生产企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 (三) 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 (四) 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 (五) 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六) 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 、使用后销毁记录的; (七)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 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

审核供方资质证明a.加盖供方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核对《营业执照》 项目与许可证是否相符; b.加盖供方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 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核对许可证有效期限及产品范围; c.销售人员的法人委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应明确授权 范围、期限、加盖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签字。

审核产品资质证明a.加盖供方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并核对注册证内容 和有效期限; b.加盖供方企业印章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或《医疗器械 产品注册登记表》(进口产品)复印件; c.《产品合格证》。

医疗器械的库房管理、养护(1)库房相对独立,面积与使用量相适应;五防(火、潮、虫、鼠、尘) 措施到位,有养护记录 (2)库房内的

产品应按合格、不合格、待检分区管理;按类别、品种、规 格、批号、分类管理,并做出状态标识。合格、发货使用绿色标识; 待检、退货使用黄色标识;不合格使用红色标识。 (3)效期产品应按效期集中、顺序存放,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出,按 批号发放”的原则,实行效期产品管理。 (4)在库医疗器械产品做到票、帐、货相符 (5) 出库领用记录,项目是否完整,能够追溯,项目至少包括:出库日期 、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批号、领用部门或领用人 (6) 出现不合格产品是否予以记录不合格品记录至少包括:产品名称、 型号、不合格原因、不合格品处理方式、不合格品处理结果、检验日 期、检验人员等;不合格的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要立即停止使用、 封存,及时移送区药监分局,不得擅自处理。

审核产品注册证的要点a.实物与注册证登载的注册证号是否一致; b.实物与注册证登载的生产企业是否一致

c.实物登载的生产日期是否在注册证的有效期以内;d.实物的规格型号是否包含在附件《产品登记表》登载的规格型号内;

e.预期用途是否与《产品登记表》登载的使用范围一致

审核供方资质的要点a.《营业执照》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许可证》: b.名称是否一致; c.地址是否一致; d.营业范围是否含有医疗器械经营 e.《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f.许可范围是否包括采购的产品

医疗器械法规法章 器械耗材专业知识

职业道德教育

概述◆医疗器械产品属于特殊商品,事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医疗器械的经营环节是实现对医疗器械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重要一环。

医疗器械的分类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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