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答辩状
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答辩状
行政复议答辩状
答辩人(第三人):张为孝,男,汉族,1948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火店乡张土地庙村120号,系张登州之父。
委托代理人(援助):叶子铭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律师 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向贵处申请行政复议;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的死亡为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1、张登州与陕县恒康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伊川县社会保险中心出具的证明和复议申请人自己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张登州自2008年5月至2010年4月事故发生时一直在申请人处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申请人对此事实予以认可。
2、张登州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答辩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张登州是在申请人处下班途中受伤并造成死亡的事实。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充分证明了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答辩状
证明了事故发生地点为申请人公司门前、张登州对该次事故没有责任、与张登州一起的有申请人公司的职工白航(该人当时也因同一事故受了伤);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询问笔录》中白航的陈述:更直接的证明了白航是与张登州一起发生的事故,事故是发生在二人在申请人公司加班后下班回宿舍的途中;陕州人民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张登州因该起事故导致于2010年4月13日死亡;三门峡市殡仪馆《火化证明》证明张登州遗体于2010年4月29日在该馆火化。
3、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依法受理答辩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申请人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协助调查通知书》及《限期举证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公司仅提交了一份白航(伤好后又回公司上班)的证言,且该证据并不符合法定形式。洛阳
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答辩状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作出了“洛人社(伊)工伤认字[2011]第026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登州所受伤害为工伤。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二、关于造成张登州死亡的事故发生时,张登州是否是在下班途中;申请人所述理由及证明材料是否成立的问题。
洛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张登州是在下班途中发生事故导致身亡的依据主要是: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陕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事故发生后对同一起事故中受伤人白航所做的《询问笔录》,最重要的是白航在询问笔录中明确表述张登州是和其一起下班后共同回宿舍时发生的事故。
白航在该笔录中所说的话起到了非常直接的证明作用,也是证明这一事实的最有力证据;因为:1、白航和张登州一样是申请人公司的职工,对公司的工作时间非常熟悉;2、白航在事发时是和张登州结伴回宿舍,且也在同一起事故中受伤;3、其受的伤并不严重,在做笔录时神志清醒;4、该笔录是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所做,能够全面真实的反映事发时的真实情况;5、最重要的是公安机关当时对白航进行询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掌握真实案情便于破案,并不是为之后的工伤认定搜集证据材料,白航是在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对整个事故发生过程最真实的表述。所以:公安机关的上述证明材料是在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形成,是在没有任何干扰的情况下形成的,其做为证据使用的证明效力才是最强的。
而申请人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惜掩盖真相、弄虚作假、威胁利诱证人制造假证,其所表述的理由和提
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答辩状
交的证据材料根本经不起推敲:证人白航为什么会在工伤认定过程中为申请人公司出具与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完全相反的证言!??是因为白航还需要申请人为其报销医疗等相关费用(申请人同样没有为白航申请工伤认定,致使白航无法享受工伤待遇)!还要在申请人公司继续工作挣钱养家糊口!试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其提出一些要求,他能不配合、敢不配合吗?!至于其它的说辞和证言,全是申请人的片面虚假之词,没有任何实际证据予以支撑,更不可能证明案件事实。试问:近一年之前某一天发生的事儿,为什么几个人都能够同时准确一致的把事情回忆清楚,还能把时间精确的到几点几分?为什么白航连自己当天加班的事实也不敢承认了?
三、关于申请人在已经为张登州交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为何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思考: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应当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的情况时,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按常理,一个企业已经为职工交纳了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生工伤或者疑似工伤事故时,其都会积极的为申请工伤认定,以规避自身的法律风险。但本案中,申请人为何不主动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为何在第三人申请人工伤认定时还百般阻挠、拒不配合?甚至不惜编造事实、制造假证予以干扰?
经我们多次分析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率根据行业的不同而分为多个等级的费率,在划定一个企业的费率后,该费率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降低而整体下浮,
第三人关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的答辩状
随着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的升高而整体上浮。这种下浮和上浮对一个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来说基本没有直接影响;而对于一个职工人数庞大且事故发生率高的企业来说,影响非常明显,会直接导致企业用工成本的较大增加;这就是造成申请人不主动、不配合、直至干扰为张登州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源所在!
另外,据我们调查了解:申请人公司职工每年发生的工伤事故远远不止张登州这一起!而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均不予进行工伤认定,并采用不同方法阻挠工伤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如:本次事故中受伤的白航、本次事故发生一个月后的另一职工下班途中被撞身亡等都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等等等等
申请人为了自身利益为什么能够去一次次的损害职工利益,为什么能够一而再再而三的屡次得逞?是因为它的违法成本太低!可以 …… 此处隐藏:2375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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