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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待遇有关政策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1
导读: 句句句句 容 容市容容 劳 市动市市 和 人社民财 会 事保政政 障 局 局 局 局 句政人[2009]8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 遇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

句句句句 容 容市容容 劳 市动市市 和

人社民财 会 事保政政 障 局 局 局 局

句政人[2009]85号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

遇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关于对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后待遇如何确定的请示 及相关问题的复函 (苏人函 2008 52号)和镇江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政人发 2008 10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工)死亡待遇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省 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意见 (苏劳社医 2006 9号、苏财社 2006 61号),是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贯彻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的具体实施意见。凡与此文不一致的规定都应改按此文执行。

二、自2009年1月1日起,原苏民优 2006 37号文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岗津贴、综合补贴计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基数的规定即行取消。市机关事业单位改按每人每月800元的标准加上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作为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

三、关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事业单位因公(工)死亡职工生前直接供养亲属,可按 工伤保险条例 有关规定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仍要坚持“有困难的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原有审批程序不变。

四、对于机关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职工,其死亡后可以参照退休职工享受相应的丧葬费、抚恤金,其遗属也可享受相应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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