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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监督常见问题Microsoft_PowerPoint_演示文稿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8-24
导读: 职业病报告的监督管理 内容: 1、职业病报告现状 2、关于职业病报告案件的问题讨论 3、听证与申辩的讨论 职业病报告现状关于职业病报告,国家曾发布《职业病报告 办法》(1988),此后在没有发不过更新的 有关规定;所以现在设计职业病报告的一般 都是根据此《

职业病报告的监督管理

内容: 1、职业病报告现状 2、关于职业病报告案件的问题讨论 3、听证与申辩的讨论

职业病报告现状关于职业病报告,国家曾发布《职业病报告 办法》(1988),此后在没有发不过更新的 有关规定;所以现在设计职业病报告的一般 都是根据此《办法》执行;我们实际工作中 的情况是:1、我区卫生行政部门没有明确那 个部门受理报告;2、《职业病防治法》中规 定的诊疗单位没有做到及时报告职业病;3、 有关部门的信息不共享,沟通不畅导致不能 及时发现违法单位;4、日常监管中,由于以 上问题我们很难及时发现那个用人单位发现 了职业病人,往往是事发很久才知道。

解决问题1、建立职业病报告责任制度,明确受理职业 病报告单位、报告程序及制度; 2、建立完善的职业病报告体系,包括诊疗机 构、疾控、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的信息 共享,及时发现问题; 3、加强对职业病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 从职业病诊疗机构了解第一手信息; 4、利用宣传媒体加大有关职业病法律法规的 宣传,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案例案情:2010年7月22日上午张店区卫生局 卫生监督员对淄博金升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张店科技工业园一帆路北首) 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从事出版物印 刷;该公司职工房瑜莲于2009年1月份 被职业病防治院诊断为慢性苯中毒,但 该公司至2010年7月22日未按规定向张 店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病人。

处罚本案是以该公司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单 位发现职业病人一事而进行处罚;其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 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 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 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之 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关于此案今天我们主要讨论职业病报告 及相关证据的问题。 下面首先看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职业 病报告的有关规定: 1、《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 第四十三条.2、《职业病报告办法》(1988年颁布, 1998年废止)

3、《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初次确诊的职 业病病例和因职业病死亡的病例,应当自确 诊或者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 4、《职业病防治法》释义中也对该法的第四 十三条关于职业病报告作了解释,其中同时 提到了

上面提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具 体解释如下:打开

根据不同法规比较如下:法律职业病防 治法

违反条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和医疗 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 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 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 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报告。

处罚条款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 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 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 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按每人次处 以五百元以上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 每次处罚合并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 (第四项,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或 者不按规定时限报告职业病情况的 )

山东省职 业病防治 条例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 位对初次确诊的职业病病例和因职业 病死亡的病例,应当自确诊或者死亡 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

职业病报 告办法

第十条 尘肺病、慢性职业中毒和其它慢性职业病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有职业病诊 断权的单位或诊断组负责报告。并在确诊后填写《尘肺病报告卡》或《职业病报告 卡》,在15天内将其报送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尘肺病例的升期也应 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做更正报告。第十一条 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 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在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

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职业病防治法》和《山东省职业病防治 条例》对报告时限所做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两者出现的冲突,该是 用“法”还是“条例”呢?《条例》到底能不能用? 这个问题涉及到法律应用的效力的问题,我们都知道,上位法效力大于下 位法,《行政处罚法》也对此有规定,两者都是针对职业病防治所 出台的法规,但很明显“法”的效力是大于“条例”的,从这一点 分析,是不能用《条例》的 。然而该《条例》是在2004年新修改的, 发生在《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后。同时我们可以看到《条例》中的 规定都已在《职业病防治法》中涵盖了,不同的是《条例》的罚则 明显低于《职业病防治法》中所做的规定。所以,尽可能不用《条 例》。 个人认为,对于“法”没有做出规定的,而“条例”做出了相关规定,可 以使用“条例”,但当条例与法有冲突时,当然使用“法”,这毫 无疑问。现在的问题

是,如果使用“法”,就面临着如何解释“法” 中的“及时”一词,多长时间算是“及时”,“法”中没有规定, 但根据《职业病报告办法》及“法”的释义来看,这个时间和“条 例”所规定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 结论:不使用《山东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 3、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4、淄博金升印刷 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郭成祥 身份证复印件1份;6郭成祥(工会主席) 任职证明1份(淄金印办字【2009】第10 号);7、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书复印件 1份(淄职检字(2008)第2—69号);8、 房瑜莲职业病诊断证明复印件1份;9、房 瑜莲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史调查表复 印件1份

关于证据的几点看法1、此案中,现场检查笔录是否有必要。如果有必要,该如何制作。这个案子中现场检查笔录并不是必要的,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但是现场检查笔录是针对于检查时 事后还原现场场景用于固定违法行为而制作的,由于本案的用人单位未报告职 业病人是很长时间以前的事,已经不可能还原现场,用检查笔录还原未报告的 事实不是很贴切,其实,这里用询问笔录就足够了,如果一定要制作现场检查 笔录,我认为,笔录中也只能是描述现场检查时的情景包括取证的种类及过程, 而不能法言法语的结论性语言写“xx 发现xx职业病,未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因为笔录只是调查的手段,不是结论。另外,所取得日后有可能不易取得的相 关证据是否要向当事人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文书,对此有人认为是多此 一举,这到底是不是多此一举、画蛇添足呢?我认为不是(理由自述)。

2、是否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该单位未报告职业病人的证明。需要,我们是如何知道用人单位没有报告的,1、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 人单位和诊疗机构发现职业病人都有报告责任。只有这两个责任体没有同时履 行其职责,我们才会发现那个没有上报。如果用人单位或诊疗机构报告了,受 理报告的机构应该有备案或相关登记。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类似职业病报 告这样的问题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劳动者投诉或我们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目前我 们卫生行政部门关于职业病报告是如何受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了解情况才 得到的;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第一时间了解用人单位发现职 …… 此处隐藏:3199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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