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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5)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6-09-08
导读: 九、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特别是有组织的农民。是合作组织,不是行政组织。合作事业需要志愿精神,而非官僚习气,不能完全照搬行政套路。为农服务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更不是个别部门的特权

九、体制内与体制外的关系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是农民,特别是有组织的农民。是合作组织,不是行政组织。合作事业需要志愿精神,而非官僚习气,不能完全照搬行政套路。为农服务需要全社会的参与,更不是个别部门的特权和专利。要激活资源、启动进程,这就需要借重体制外的力量,往往是四两拨千斤。

但是巨大的存量资源处于体制内。姑且不论存量的经济资源,仅就人才资源来说,中国农村县以下的人才,除了升学、参军以及外出经商创业的人,剩下的基本都被吸纳在行政事业单位这个体系之内。农村人才流失日趋严重。所谓农民自己组织自己,如果缺乏骨干人才,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体制内资源,包括人才资源,要有相当一部分“剥离”出来投入到合作体系建设中去。对这些人,在编制、身份上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安排。

十、新三农的理论与实践、发展与规范、

局部试点与整体立法、“破”与“立”

当年的包产到户,只是放松管制,的确可以在点上、在局部先行取得经验,而且可以实践先行。当时可能遇到的阻力,除了意识形态的问题,主要来自社队干部的利益可能受损。而这些社队干部生活在农村,其中很多人或其亲属仍然是农民身份,很容易感受到改革的正面影响。

现在所要求的改革,是深层的体制改革,涉及县级以上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更为充实的理论准备,更为强大的政治能量。大的体制不改革,在局部上的试点是不可能真正取得成功的。假如没有立法跟进,即使局部试点可以成功,但长期的、整体的“新三农”问题无法真正规范地引·13·

《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0期

导解决。当然整体立法要有相当的前瞻性,不能过于迁就现状。

我们可以试着提出《合作组织立法建议书》,以及《农协立法建议书》,来推动打破部门立法的限制,以立法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类似的立法在国外都有了上百年的历史,不存在什么条件是否成熟的问题。例如日本100年前不会比我们今天更有经验。

说到“破”与“立”的关系,笔者的体会是浙江容易“立”不容易“破”,中西部容易“破”不容易“立”。这个问题有待更多关心新三农问题的学者作深入讨论。

结 语

新农村建设的首要问题是为了谁,依靠谁?所谓为农服务,到底是赚农民的钱,还是为农民赚钱?所谓支农,到底是支持农民,还是支持涉农资本,甚至是“农官”?如果是支持农民,到底是支持农民中的少数大户,还是支持众多的小农?如果我们不能承受农村土地大量兼并、小农大量破产的社会政治代价,而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还不足以在短期内消化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则至少在未来几代人的时间内,我国农村仍将维持小农经济为主的格局。必须正视这样的基本国情,来构造和调整农村中的生产关系。

诚然,分散的小农,无论是与市场对接,还是承接政府资源,都有难以承受一个交易成本问题。在WTO条件下,分散的小农经济更不适合成为绿箱政策的有效载体。为此都需要发展合作组织,加强各级各类合作组织的综合、联合与整合,通过农民的高度组织化来降低农民与市场、农民与政府的交易成本,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在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分享更多的利益,以此塑造和提升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也同时回答新农村建设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

而这样一场改革的阻力来自哪里?来自各种既得利益集团。本文的分析就是为了对此进行揭示。毛泽东同志早就指出:

“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注意,这就是‘既得利益集团’的问题。每一个时期,总会有这样一部分 人,保持旧制度对他们有利,用新制度代替旧制度对他们不利。他们安于已有的制度,不愿意改变这种制度。……任何一种新制度的建立,总要对旧制度有所破 坏,不能只有建设,没有破坏。要破坏,就会引起一部分人的抵触”[5]。

正是由于利益格局的高度分化,而既得利益集团丝毫不肯释放资源与权力,近年来有一些学者担心地指出,改革的共识已经破裂,改革的动力已经丧失。但是胡锦涛总书记明确表明,要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方向,要不失时机地推进改革,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实现改革的新突破。希望本文的分析有助于重建改革共识,重启改革动力。

[5] 《毛泽东读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批注和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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