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
专题研讨新农村建设研究
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
陈 林
引言:“新三农”问题的提出
通常所讲的三农问题,是农民、农村、农业问题的统称。上个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三农问题日渐突出,引起了从学术界到决策层的重视,一系列研究成果及政策举措相继出台。三农问题在当时的提出是有着重大积极意义的。但是将农民、农村、农业问题泛泛而论,容易忽略了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演变。
很多讨论热衷于农业与农村经济如何发展,却忽略了发展的成果如何分享、如何惠及最大多数农民。很多讨论热衷于农业增效,关注了生产而忽略了生产关系。很多讨论热衷于农民增收,却忽略了户籍意义上数量极其庞大的农民群体已经发生了大面积的社会分化,而且农民增收已经越来越多地受制于外部市场的力量对比(而不仅仅取决于自身努力)。更多的讨论则忽略了我国涉农资本力量的快速生长以及涉农部门官僚体系的的变与不变。
因此本文提出“新三农问题”,即“农民”、“农资”(涉农资本)、“农官”(涉农官僚)的问题。在这里,农民包括少数专业大户和多数兼业小农。农资(涉农资本)包括农业资本、农村工商资本、农村金融资本。农官(涉农官僚)包括农、林、水、供销,以及农村科技、教育、卫生、社保、扶贫和金融等主管部门的官僚体系,主要指农业、供销、金融这三大部门的官僚体系。
农民、农资、农官构成一个三角形,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当然从目前来看农民仍然是较短的一边。
农民、农资、农官问题彼此之间以及各自内部发生的种种相互作用和影响,相互之间产生各种关系,笔者就这些关系谈由此引发的“十大关键”问题。
作者简介: 陈林,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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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学报》 2007年第10期
一、为农服务:为农民赚钱,还是赚农民的钱?
这些年来,特别是中央提出新农村建设以来,各种“为农服务”的名目、花样不断翻新。有的是各种资本以“为农服务”为由向政府争宠,进而是争取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以及其他政策倾斜。有的是各个部门以“为农服务”为由向政府表忠,进而争取预算、编制、级别、职权乃至势力范围、寻租空间。有些地方组织部搞“组织建设”,一直延伸到“硬组织”,大建“村办公楼”;宣传部搞“精神文明建设”一直管到厕所里面,大推“农村改水改厕”;当然,相应的经费都是政府提供,这些部门在上层具有较强的游说能力,因此能够争取到政策资源,但这些部门在基层人手都很有限,往往为此忙个不亦乐乎,有时难免影响了本身的中心工作。
上述组织部、宣传部的做法好歹也算是热心公益、精神可嘉吧,也搞了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名堂。可在维护流通秩序、消费安全的名义下,一些工商、农业执法部门热衷去评什么“农村放心店”或“放心农资点”(自然也有额外经费,其实他们更应该去关注那些不能令人“放心”的店),甚至以连锁经营为由指定或变相指定进货渠道,这就等而下之,有违于公共行政的理念,造成了新的垄断或不公平竞争,恰恰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放心店”里出假货时有所闻,不知道授牌的部门应当承担什么连带责任。如果“放心店”果真不出问题或很少出问题,市场上自然有其相应的声誉机制进行鼓励,又何劳授牌呢?纯属多余。
现在各种“证照”太多,譬如乡村医生及诊所的“执照”以及“定点屠宰”等等,这在农村的熟人社会半径以内并没有多少必要性。而每种“证照”背后就是收费、罚款,造成市场供应量偏少、而价格偏高。
在建设现代流通网络的名义下,一些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出钱支持商业资本下乡开设所谓“乡镇连锁超市”。我们很难想象超市老板拿了政府补助,是否就会按照市场价位下浮?如果下浮价格,对于那些没有拿到政府补助的商家又岂不是不公平竞争?更不用说,一个连锁超市到乡镇,几个、十几个小商店会倒掉,不知道谁该为此负责?
各种“农业龙头企业”可望拿到的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甚至用地倾斜等等,使得这些企业趋之若骛。最近,原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副主任丁力就因曾为几家企业申报、评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帮助,受贿50万元被判刑[1]。而那些“龙头企业”(纵使是完全符合所谓申报条件的),所得好处岂止是50万元的几十倍、几百倍,又该如何看待呢?这些农业资本或涉农工商资本,拿到了政府的补助,就果真会善心大发、转而在市场价位之上额外补助农民吗?
近年来商务部正式启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目标据称是从2005年起,力争用3年时间,在试点区域培育出约25万家农家店,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乡镇店为骨干、村级店为基础的农村消费经营网络,“逐步缩小城乡消费差距”。“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将覆盖全国70%乡镇、50%自然村,通过建立新型农村市场流通网络、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保障农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为此,商务部和财政部还出台政策,对"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包括贴息贷款和开店资金补助,动辄数以亿计。
上述种种,令人眼花缭乱。可是,如果农村有市场和购买力,有钱可赚,工商资本自然不请自去,又何劳政府费钱费力呢?如果尚不存在相应的市场,则政府人为推动工商资本下乡更是一个危险的做法。
[1] 张国卫:“本报记者对话农垦局原副局长丁力受贿案办案检察官”,检察日报,2007年07月02日。
·2·
新三农问题之十大关键
因此需要明确为农服务分为两种:为农民赚钱和赚农民的钱。这其实也对应着股份制与合作制的关系。工商资本的股份制是赚农民的钱,农民的合作制是为农民赚钱。中央财政每年数千亿的支农资金(地方财政的支农资金总额应该也不少),到底有多少支持了为农民赚钱,还有多少支持了赚农民的钱,很成疑问。
只要无假冒伪劣、坑蒙拐骗,赚钱,包括赚农民的钱,都是市场行为,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其合法权益应予保护。但是赚农民的钱肯定不需要特别的鼓励。为农民赚钱倒是需要一定的鼓励。
二、为农服务:公共服务、市场服务与互助服务
鉴于目前为农服务已经被弄得面目全非,我们认为有必要区分公共服务、市场服务和互助服务。
严格意义上的公共服务,应该是指提供公共品的服务。通常提供公共品的责任在于政府,于是很多人不加思索的认为政府提供的服务就是公共服务了,其实并不尽然、甚至大谬特谬。
现实中政府(具体而言是很多政府背景的机构)所提供的“公共服务”,有些并不具备公共品的性质,不具有公共品所应有的“非竞争性”、“非排他性”,这种所谓的“公共服务”是可以市场化的。有些政府背景的机构,假以公共服务之名,获得各种政府资源甚至是垄断地位,当其面对服务对象却号称是“按市场规律办事”,尽可能收费最大化,这种所谓的“公共服务”既缺乏公共性、又排斥市场竞争,在农村的情况就是所谓“一头吃财政,一头吃农民”。
纵使那些须由政府提供的公共品,也未必要政府自行生产。经济理论与实践一再证明,私人品由市场配置是最优化的选择。公共品意味着按照边际成本定价的一般市场规则在此失效,公共品消费上的“搭便车”造成其市场供给必然不足,因此需要政府来提供公共品,同时通过强制税收来补偿公共品的成本。但是,政府“提供”公共品,未必要由政府自行“生产”。号称“世界民营化大师”的美国学者萨瓦斯教授就主张:“服务的生产者直接组织生产,或者直接向消费者提供服务”,而“服务安排者(亦称服务提供 …… 此处隐藏:2686字,全部文档内容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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